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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代驾碰瓷”的车主应被减轻处罚

蒋萌

2017年11月01日15:2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遭“代驾碰瓷”的车主应被减轻处罚

背景:醉酒车主王某出酒店正用手机APP寻找代驾,碰瓷者穿着代驾公司制服出现,声称“保证安全送到家,绝对按标准收费”。在快到车主小区时,碰瓷者借故离开,等车主自己开动车10来米,同伙便驾车制造追尾事故,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高额钱财,王某被索去5万元。

新京报发表刘昌松的观点:打击“趁醉打劫”,很有必要。那遇到这种情况的醉酒车主,又能否获得法律上的宽宥呢?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新增第133条之一所规定的罪种,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由于法条对“追逐竞驾”后缀了“情节恶劣”的要求,而对“醉酒驾驶”没有这样的后缀,便有了只要达到醉驾标准就应追究刑事责任——“醉驾一律入刑”的说法。但现在看来,这种观点存在片面性。因为刑法133条之一只是分则条文,依然要受总则条款的制约。总则第13条为犯罪下了这样的定义,可简略表述为: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拿警方之前公布的代驾碰瓷案为例,王某确实酒驾了一小段路。但因为其主观上本有安全驾驶意识,客观上找了“代驾”;全程绝大部分路程由“代驾”完成,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明显减小;其“醉驾”了一小段路的行为,也是其被碰瓷者下套所致。综合判断,王某的“醉驾”行为,应当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要求,依法不应认定为犯罪。对于“醉驾”行为确属“代驾碰瓷”所致,即使法律上尚不能完全除罪,但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定罪免刑),或者从轻处罚,还是可能的。因为这样,才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小蒋随想:法不外乎人情。这里面的人情,不是拉关系、走后门那种人情,而是说法律不会超出世道人心与公众惯常的是非认知。所以,在制定有关法律时,必须充分考虑法律的严谨性以及社会的多面性。即便如此,透过“代驾碰瓷”,还是能够看出法律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反而成为敲诈勒索者的“工具”,这无疑有违法律秉承的公平正义、惩治邪恶的初衷。因此,如何解释法律、适用法律显然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就“代驾碰瓷”而言,车主一没有主观恶意,二是被人设套陷害,三是醉驾距离很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执法者恐怕不宜以“醉驾一律入刑”论处。此外,最高法院今年5月公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上述指导意见,显然也是一种纠偏,是为了避免出现矫枉过正。必须指出,一个不良判例对社会的影响是巨大的,反之亦然。若能对“代驾碰瓷”车主予以减轻处罚,以后遇到类似情况时,车主会更镇定,降低被敲诈的可能,敲诈图谋难以得逞,此类犯罪也会减少。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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