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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成本公示牌”是一种寓教于乐

蒋萌

2017年09月07日16:1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打架成本公示牌”是一种寓教于乐

背景:“造成轻微伤直接成本:5至15日行政拘留+500至1000元罚款+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造成轻伤直接成本: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赔偿金+开除公职+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因拘留少挣的工资+社会及家庭影响……”近日,成都温江区公安分局云溪派出所设立的一块“打架成本公示牌”引来关注。

湖南红网发表胡建兵的观点:现在很多地方做起工作来,喜欢讲大道理,但那种大道理老百姓很难听得懂,也很难记得住。这说明一些部门和干部的群众工作还是没有做到点子上,没有把准群众的脉搏,缺少群众视角和群众意识,其责任还是出在基层部门和干部身上。基层各部门和各级干部要习惯于“打开窗户说亮话”,把“大道理”转化成群众感兴趣的“小道理”,将其讲清、讲实、讲活、讲明白。像这个派出所的“打人成本公示牌”,只要短短的分把钟时间,就可以让人对打架的后果看得明明白白,看了以后就再也不会忘记。做群众工作一定要“少讲空话,多干实事”,既讲道理,又办实事。各基层部门和基层干部在做群众工作时,少一些大道理,多像云溪派出所那样,设立一些“打架成本公示牌”之类的公示牌,这样才能更加符合百姓的需求,才能取得更大的实效。

小蒋随想:网络时代的调侃多如牛毛,段子手的创意让人忍俊不禁。在此情况下,官方的一些话语(尤其是出自网络平台)也不再像过去那般僵化死板,某些官方微博的俏皮话与群众产生了积极互动,起到了接地气的沟通效果。本例的“打架成本公示牌”就挺直观、寓教于乐。但是,凡事都有个度。将有关政策以通俗易懂、略带幽默的形式讲出来,是受群众欢迎的。而若对不该调侃的事加以调侃,甚至以个人情绪化的言辞偏颇地评价具体案例,这样的“官方说法”难免会引起社会争议,此种情形已不少见。对此,涉事的官方常将责任推给“小编”,甚至说是“临时工”犯错,颇有一种敷衍了事与卸责的感觉。说实话,社会对这样的回应并不满意,难道官方发布的内容不需要把关吗?我想说的是,官方的表态、政策的宣传、官方与群众的互动确实需要技巧。其中的底线应是,通俗而不低俗、有人情味而不徇私情、通融办事而不违反法规。某些人不要抱怨这很难,干哪一行都不容易。

他人撞车留字条,车主该不该索赔?

背景:“我不小心撞了您的爱车,非常抱歉。但责任必须担当,您可到一中找我……”近日,一张留言条在湖北省罗田县微信朋友圈内疯传。罗田一中学生在撞坏一辆宝马私家车后,给车主留了一张字条致歉,并留下自己的个人信息。车主看后十分感动,大度地不要赔偿。

华商报发表毛建国的观点:前几天,一个朋友的车被人碰了,车上也发现了留言的纸条。第一时间发现的是路人,善良的人们打电话给了媒体,媒体迅速跟进报道,很多人在朋友圈转发。这时,朋友的“尴尬症”犯了,到底是要赔还是不要赔?要赔偿,似乎不符合故事的走向;不要赔偿,损失完全由自己承担,又有点不甘心。于是问题就来了,撞车留字条仍要赔偿怎么办?首先肯留字条的行为,是讲诚信有担当的表现,他们应该不会拒绝赔偿,更不会想到通过道德绑架的方式来避免赔偿。但我还是担心,由于受到传统道德审美的影响,在大众心理,只接受一个结果,那就是不要赔偿;而一旦要求赔偿了,就批评当事人斤斤计较,不懂得以善意回报善意。倘若这样,对于道德建设,未必是一件好事。社会是复杂的,并不是每一个当事人都有承受代价的条件。如果他们提出赔偿的要求,也应该得到尊重。真正的道德考验,可能不是留不留撞车字条,而是如何面对赔偿要求。我们不能把要求赔偿理解成为“好心不得好报”,更不能影响对道德建设的信心。

小蒋随想:诚信意味着要为自身行为担责,而不是为试图卸责打掩护。要求索赔是一种权利,放弃索赔是另一种权利,行使哪一种权利是权益受损者的自由,不应被外界干扰。厘清这两种关系,再看撞车人留纸条欲担责、车主是否要赔偿就会变得纯粹。说到底,这种情形与“好人有好报”或者“好人没好报”无关。因为,“好人”是利他的,是为他人带来益处的,而肇事的人则对他人造成了包括经济在内的损失,二者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将犯了错应为过错负责转化为站上道德制高点,权益受损者获得正当赔偿反而成了“小人”。不得不说,某些人“过誉”犯了错主动担责者,其实是基于逃避责任者太多下的心态吊诡。我们提倡诚实守信,绝不意味着要以牺牲受损者的正当权益为代价。车主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其认为妥当的选择。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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