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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接触型担责”要以事实情理服人

蒋萌

2017年06月26日15:3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无接触型担责”要以事实情理服人

背景:“无接触型担责”进入公众视野。6月20日,安徽宣城的肖先生驾车经过一丁字路口,左转前,两位骑电动车的女士在几米外突然先后摔倒。当晚,肖先生接到交警电话告知摔倒的女士已报警,肖先生涉嫌肇事逃逸。交警查看行车记录仪视频后,判定双方承担同等责任。

钱江晚报发表高路的观点:无接触型担责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新名词。机动车停在非机动车道,导致非机动车或行人摔倒等意外交通事故的;车辆转弯时没采取合理避让措施导致非机动车及行人手忙脚乱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交会时开远光灯导致其他车辆及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往公路抛出物品导致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意外事故的;汽车不按规定鸣放喇叭导致他人发生意外的,都可能构成无接触型担责。肖先生的遭遇就属于第二种情况。从本案的视频看,肖先生拐弯出来,与正向行驶的电瓶车摔倒之间确实构成了时间和事实上的先后、因果关系。司机虽然及时采取了制动措施,但毕竟对正向行驶的车子造成了干扰。骑车女子在遇到突发情况时的处置方法也是有问题的。所以,警方判定双方各承担一半的责任,于情于法都是站得住脚的。执法部门不能对网上不同的声音置之不理,当争议产生时,及时公布视频、正面回应都是消除误会的有效做法。

小蒋随想:谁都怕遇上“碰瓷”,会对“碰瓷”义愤填膺,这很好理解。乍看“无接触型担责”,一些人想不通,有情可原。但是,凡事都得讲理,不能意气用事。如果确实由于当事一方有意或无意制造的“因”,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另一方产生了某种“果”,构成了因果关系,制造“因”的一方显然要为“果”承担相应责任。这与实际接触与否其实没有关系,毕竟“因”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面对社会上一些人对这种案子神经敏感,执法机关尤其要注重“以理服人”,应当结合现场视频监控等,耐心向外界解读其中的原委与判定的依据。只要证据充分、理由站得住脚,相信绝大多数人都会信服。这是一种有益的普法,也是对执法公信力的巩固。必须指出,这类案子切忌“只裁决不释疑”,不能将本可以解释清楚的事搞得神神秘秘,更不能以武断的、不耐烦的、有罪推定式的措辞加以应付。此外,就本案而言,肖先生“肇事逃逸”的罪名,是否需要更多推敲?很多人对“无接触型担责”无意识,“逃逸”的定性会不会引发争议,不可忽视。

微信汇错钱何时有“后悔药”?

背景:近日,王女士通过微信给一位朋友还5300元钱,不慎把钱给了另一网友,王女士赶紧让这位网友退钱,却被对方拉黑。

湖南红网发表曲征的观点:有些微信好友并不十分熟悉,有的仅仅聊过几次天,连对方手机号码、姓甚名谁都不知道,所以一旦将钱错转给这样的网友,维权就相当困难。所以,用户在用微信转账的时候,必须谨慎从事,将对方确定无误之后再转账不迟。不过话说回来,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因此,笔者认为,面对微信支付越来越普遍的现实,有必要出台微信支付细则,用规范的方式,强迫错收钱款者将资金退还原主。这一点从道义上也说得通。所谓无功不受禄,别人错发给自己的钱,自己没有理由收取,收了错发的资金不退且拉黑错发者,是一种不顾及别人感受的极端自私自利的行为。尽管错发者也存在过错,但是其过错不能以失却巨额资金来冲抵。当然,在自愿的前提下,微信错发钱款者也可以适当支付报酬,以激励对方退回错发的钱。

小蒋随想:这显然属于不当得利,只是由于网友之间的不熟悉与匿名性,导致维权难。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机构确实要慎重行事。一方面,汇款不可能想撤回就撤回,那将造成秩序混乱,带来严重信用风险。另一方面,对于确实是汇错钱乃至遭遇电信诈骗,也得提供制度上的“后悔药”。其中的难点是,能否给资金设置“缓冲池”?“实时到账”是否没有挽回余地?如果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账户与对应的所属人是否是实名制的本人?央行去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在ATM机转账24小时内可撤销;通过柜台、手机银行、网银等转账选择“次日到账”,也可在当日24:00之前申请撤销,算是给予了客户一定程度的“反悔权”。考虑到汇错钱的客观存在,微信支付、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机构也当考虑出台相应举措。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刘琨(实习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