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法的公开性与稳定性

胡建淼

2017年06月07日08:53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法的公开性与稳定性

子产(?~前522年),又字子美。因是郑穆公的孙子,所以又被史书称作公孙侨。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政治家和思想家,堪称“春秋第一人”。子产还是郑国的改革家,他在郑国为相数十年,全力推进改革,政绩显赫,建树颇多。其中,“铸刑鼎”是子产改革的一件标志性事件,也是他一生中最伟大的贡献之一,由此打破了古代中国的法律秘密主义。

公元前536年,子产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将鼎安置在王宫之外,人人可及,以此向全国老百姓公布刑法。“子产铸刑鼎”,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让法律从“秘密主义”走向“公开主义”。这在当时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举措。

国家政治在未有法典之前,大都经历过一个秘密法的时期。那个时候,法律仅仅为少数人掌握,老百姓无权获知其内容。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感。法律秘密主义显然是一种与现代法治格格不入的古老专制遗迹。

子产决心打破这种蒙昧。他在已有刑法基础上,主持修编了三种刑法,并把刑法一并铸于大鼎公诸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治理念。

在“法不公布不为法”的今天,将法律公布于众是再自然不过的事。可在2500多年前,将法律公布于众却掀起轩然大波。子产“铸刑鼎”公布和固定法律,无疑撼动了当时的贵族特权,于是遭到很多贵族反对。晋国大夫叔向派人给子产送了封信,开头就说:“开始我对您的执政抱着很大希望,现在完了!”接着说:“从前那些圣明的君主治理天下,都是衡量事情的轻重来判罪,不制定刑法。老百姓一旦知道法律,就会对上不恭不敬,就会产生争夺之心,拿着刑法作根据,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会更多,整个国家就很难治理啦!”叔向还说:“夏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了《禹刑》;商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作了《汤刑》;周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了《九刑》。这三种法律,都是在王朝统治的晚期才出现的。我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您现在辅佐郑国,忙着制定刑法,还要铸在鼎上,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就要衰败了吧!”

子产顶住了所有的压力,强推“铸刑鼎”,最终被社会所认可。子产执政的第三个年头,改革初见成效,百姓从中获得实惠。郑国流传着一首歌谣:“我们有子弟啊,子产来教导;我们有田地啊,子产帮我们把产量提高;要是子产死了呀,有谁还能像他这样好?”另有一诗赞美道:“郑国子产铸刑鼎,改革三年国渐兴,代表先进生产力,回望前朝赛管仲。”

在成文法律公开的潮流推动之下,晋国在子产“铸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铸在鼎上,向社会公布了。如果说郑国子产“铸刑鼎”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活动,那么,晋国赵鞅“铸刑鼎”,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活动。

法治的最大特征之一是“可预期性”,即让人们可以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从而使社会走向有序,让人们有安全感。而要实现法治上的“可预期性”,第一必须做到将法律规则公开,让人人知晓,这样才能使人们根据法律规则评判行为的对错,进而推测行为的后果;第二是公布了的法律规则必须稳定,不能朝令夕改。否则,不稳定的规则导致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在法律规则中生活的人们便无可适从。子产“铸刑鼎”正好符合上述两大要求:一是公开,将刑法铸刻在金属大鼎上,天下百姓人人可以阅知;二是稳定,将刑法铸刻在金属大鼎上,无法随意修改,增强了法律规则的稳定性,从而强化了法治的“可预期性”。

(责编:刘琨(实习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