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完善制度防治志愿服务“李鬼”

许莲丽

2017年04月26日09:35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完善制度防治志愿服务“李鬼”

  应该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进程,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法治体系,让志愿服务成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抓手

  近日,朋友圈疯传《北京西站,一场骗局下的众生相》,新京报刊登《北京西站取票遇假“志愿者”骗财 铁路警方介入调查》导报,引起公众哗然。其中,行骗人冒用“志愿者”身份顺利得逞,不禁让关心志愿服务事业的人士揪心。

  痛心之余,不禁反思,骗子为何顺利得手呢?结合朋友圈和新京报的报道来看,相关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志愿者这张名片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完善并落实志愿服务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要完善志愿服务基本保障制度。在大型活动中,在公交、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提供志愿服务,应当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志愿服务终端平台(比如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岗等)。此外,应当为志愿者配备志愿服务的统一标识。结合本案来看,如果西站能够配备数量适当的志愿服务终端平台和真志愿者,便可有助于扫除那些伪志愿者。同时,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16条的规定,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应当为志愿者配发志愿者标志。因此,志愿者在参加志愿活动、提供志愿服务时,都应穿着或佩戴统一的志愿者标识,让社会公众习惯地认为,只有这样的志愿者才是真正的志愿者,从而有效避免上当受骗。

  其次,建立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我国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刑法第266条等都对诈骗行为的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的规定。然而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标识或者名义等进行的诈骗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侵犯的不仅仅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还包括对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乃至社会公益事业的公信力以及其正常的活动和发展。因此,就法律责任而言,除了统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外,专门的志愿服务单行立法也十分关键。与此同时,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仅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打击,对于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标识或者名义等进行营利的行为却鞭长莫及,难以规范,这就更加需要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加以完善。

  同时,亟须加快全国范围内的志愿服务立法进程,为志愿服务发展保驾护航。近些年来我国在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的探索和发展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根据笔者的统计,截止到2017年初,全国共有45个省市地方制定了当地的志愿服务法规。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限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以及我国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些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作用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西站假志愿者案折射出的志愿者标志问题,无论是志愿服务提供方的落实细节问题,还是社会公众的知晓程度问题,都反映出《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规定的内容尚未完全深入人心。

  在没有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规定出台之前,不仅落实地方性法规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难,而且根据立法法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之初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30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就违法行为来看,较为原则和抽象;就相应职权机关来看,也非常笼统和模糊;就法律责任而言,似乎仅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不明显。

  综上,随着我国志愿服务事业的逐步推广,社会公众对志愿者、志愿服务更加关注,法律制度的保驾护航不可或缺。因此,应该加快志愿服务立法进程,构建中国特色志愿服务法治体系,让志愿服务成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抓手,让志愿者的微笑在法律的保障下永远灿烂无邪。

(责编:董晓伟、黄策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