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电讯:干部任职试用期本不应是“保险箱”

张枫逸

2017年04月19日08:59  来源:新华每日电讯
 
原标题:干部任职试用期本不应是“保险箱”

  近日,江西上饶市政府发布了一则《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徐裕龙同志试任职务的通知》消息,内容显示:经组织考察,试用不合格,决定取消徐裕龙同志试任的玉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按试用期任职前职级管理。官员试用不合格,被取消时任职务,这种情况并不多见。(4月17日澎湃新闻)
  任职试用期制,就是在公务员晋升职务之后,进行一定时间的试用,以确定其是否胜任新的职务。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应该说,试用不合格被免职,本应是干部选拔任用的正常程序,但在现实中却比较鲜见,以至于相关事件成了新闻。
  老百姓常说:“是骡子是马,牵出来遛遛”,这话糙理不糙。早在中国古代,官吏担任新职,都要经一年时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称职者方可“为真”,即正式担任该官职,不称职者罢归原职或撤职。
  而对于今天我们选拔任用干部来说,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可以在较长时间的实际工作中,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延长考察期,拓展考察面,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
  虽然选拔任用的干部事先经过了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讨论等多个环节,但一名干部是否适合新的岗位,还是要拿到实践中去检验。由于工作性质的不同,一些干部难免出现“水土不服”、难以胜任的情况。对在试用期间或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及时调整下来,有利于促进干部能上能下。这既是对工作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三种情形: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原职级安排适当工作;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而在现实中,除了少数干部出现重大失误或严重违纪,引发媒体和舆论关注外,很少有干部因为考核不合格而被免职。如果干部任职试用成了走过场,进入试用期就等于进了“保险箱”,这有悖于我们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有的组织部门存在顾虑思想,认为干部试用不合格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否定,说明组织部门知人不深、识人不准、用人不当,害怕影响自身的形象。同时,一些单位的同志奉行“老好人主义”,不愿或不敢得罪新来的领导,在试用期考核时报喜不报忧,评功不摆过,令上级无法了解真实情况。
  对此,有关部门必须端正思想,摒弃顾虑,切实担负起责任,对试用期干部作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在考核中要注意方式方法,将评判权和决定权交给群众,借助群众的雪亮眼睛识人善任。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