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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药数据造假”可判极刑罪有应得

蒋萌

2017年04月14日16:1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试药数据造假”可判极刑罪有应得

背景: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司法解释,首次将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纳入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死刑。

华商报发表晏扬的观点:靠造假骗取批文生产出来的药品,甚至比假药的危害性更大。因为,那些有正规批文、披着合法外衣的“真的假药”,具有更大的迷惑性和欺骗性。此前,药物临床数据造假处罚力度严重偏软,以往依据《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罚措施包括警告、责令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拉入黑名单等,均限于行政处罚,且处罚对象以机构为主,对个人的处罚力度更加有限。此次最高法审判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药品注册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的非临床研究或者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骗取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可以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生产、销售假药罪最高可判处死刑。药物临床数据造假不仅应与卖假药同罪,而且在量刑时还可视情节从重处罚,以此震慑犯罪,让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敢铤而走险。

小蒋随想:新药临床数据“不靠谱”的泛滥可从下述数字窥见——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数据,截至2016年1月21日,因临床试验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国家食药监总局不予批准的、药企自查申请撤回的药品注册申请高达1184个。事实上,此类数据造假已形成“产业链”,药厂、中介、医院联手“虚拟”数据,一旦图谋得逞,它们都能从中获利(甚至是暴利),坑害的是患者,蚕食的是救命钱与医保资金。试药环节连环造假,可能导致“谋财害命”,甚至危害公共安全。理解了这些,就不难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临床数据造假骗取药品批文,可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处罚。人命关天,在试药数据上欺诈,必须零容忍。置药品疗效与副作用、人体健康于不顾的无耻败类,被处以重刑乃至极刑,罪有应得。

县公安局130多人吃空饷触目惊心

背景:河南省公安厅对邱海山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予以通报——鹿邑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政治处主任邱海山伙同民警刘萍、鹿邑县人社局公务员管理股原股长张季梅等人,在办理毕业生分配、干部调动、公务员登记和入警申报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其中,邱海山为女儿篡改档案年龄,最终实现其“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长期领工资”目的。

钱江晚报发表陈江的观点:这个事件的可怕之处在于:鹿邑公安局吃空饷的并不只是“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长期领工资”这一位。通报上称:“该局130多名民警长期不上班、吃空饷。”而“鹿邑县公安局实有在编民警525人”,130位不上班吃空饷,就意味着四分之一的民警“占着茅坑不拉屎”。这种赤裸裸的相互勾连,实属罕见,意味着基层公权力“链条式”失守,基层治理生态几近败坏。从鹿邑事件可以看出:造假从入警申报到审批环节,涉及人事、组织、财政、编办等多部门,相关部门俨然已结成非法利益共同体,“合作”得轻车熟路。老子当官,儿子享福;老公掌权,老婆得利,被视为天经地义。肥水不流外人田,自己人就得帮自己人。在权力的金字塔结构中,基层权力是整个权力系统的基础,遍布于社会肌体上。现在,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延伸到基层,侵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成为“微权力”治理重点。也许鹿邑“链条式造假”事件再次提醒我们:再造基层治理生态已刻不容缓,杜绝微权蝇贪之风不能心太软。如此,正气才得以张扬,失落的世道人心才得以收拾。

小蒋随想:这事超出了许多人的想象力,再度证明了诡异之事只有草根儿想不到、“能人”却可以办得到。在许多人打破头都难以考入体制里的背景下,编制的紧俏尽人皆知。由于编制不够,社会管理任务越来越多,许多地方还要在编外扩充人手。有的地方的在编警员与招聘的协警的比例甚至达到1比1。反观鹿邑县,居然有四分之一的在编民警吃空饷,还有人“7岁上警校、10岁当公安”,编制居然成为了一批有路子的人“光拿钱不干活”的工具,让供给财政、养活公仆的纳税人与公众情何以堪?更引人联想的是,在鹿邑县四分之三在编干活的民警中,有多少人也是靠“关系”进入的警察队伍?“裙带关系”导致了多少不公平竞争?他们的工作是否称职?当执法权掌握在七大姑八大姨手里,局地的法治生态健康吗?招录也好,用人也罢,不缺乏制度,监督的紧箍咒同样摆在那里,但某些人仍能大摇大摆逾越,甚至可以搞群体窝案……若不能彻底扭转这种基层的灰色生态,就难以避免“逃回北上广”的无奈。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