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从“劳动光荣”到与“休息光荣”并重 

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胡建淼

2017年03月29日09:07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从“劳动光荣”到与“休息光荣”并重

建国以来,特别在社会主义建设“大跃进”的背景下,展现在我们眼前的是一位位劳动英雄,从时传祥、王进喜,到倪志福、郝建秀,从李素丽、徐虎、王选、袁隆平,到李斌、许振超、王建军、李银环、于凯等等……他们为我们树立了劳动光荣、懒惰可耻的榜样。并且长期以来,休息往往被等同于“懒惰”,所以高喊“休息”者似乎应引以为耻。

今天,我们不仅要提“劳动光荣”,同样要提“休息光荣”。因为,休息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具体说来,休息权(right of rest)是指劳动者在一定的时间内进行休整和放松的权利,包括休整权、休假权、休闲权、安宁权,目的在于保证劳动者的疲劳得以解除,体力和精神得以恢复和发展;保证劳动者有条件进行业余进修,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文化水平;保证劳动者有一定的时间料理家庭和个人的事务,丰富自己的家庭生活。

《世界人权宣言》将休息权定性为一种人权。其中第24条规定:“人人有享有休息和闲暇的权利,包括工作时间有合理限制和定期给薪休假的权利。”

在中国,早在1954年,休息权就被写进了第一部宪法。五四宪法第92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规定工人和职员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逐步扩充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物质条件,以保证劳动者享受这种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这项权利一直停留在纸面的宣示阶段。

直至1995年,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出台,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才逐步建立起来。休息权也从权利宣示转变为一项可诉的权利。随后的几十年里,我国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2007/201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7)、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构建出休息权的权利体系。这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定,都以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为依据。该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休息权是自然人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属于基本人权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自然人人格权必要的和基本的组成部分,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在现代社会,休息权还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与劳动权密切相关的一项基本权利。所以,我们要像尊重劳动权一样地尊重休息权。劳动光荣,休息同样光荣。我们还要提醒一些“工作狂”领导,不要动辄剥夺别人的休息权。

 

(责编:杨建楠(实习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