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被外地一家小额贷公司的电话所惊扰,原因是该地的一同事在向小额贷公司借款时,紧急联系人的名字与手机号均留了我的,当他无力还款玩“失踪”时,小额贷公司自然就联系我,希望我通知他并催促他还款,而这位同事的做法,事先没有征求过我任何意见。我的这个遭遇算是个案的话,那么房产中介、各种推销的电话想必大家都司空见惯,可以说,对个人信息的各种不当利用,已到了泛滥的地步。更有甚者,山东准大学生徐某因个人信息被诈骗分子所利用,被骗走9900元后伤心欲绝而导致心脏骤停离世,所以有法学专家说这已成为公害,一点也不为过。
所幸的是,刚通过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这意味着我国公民个人信息权将首次成为独立人格权写入《民法总则》,这将震慑侵犯个人信息权的行为,受害者在进行维权时,也有明确的法律武器作为后盾。
除承担民事责任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后,还会上升为刑事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悉,最高法将适时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这将大大提高打击该类犯罪的精准度。
总之,个人信息权作为独立人格权被基本法所确立,意义非凡,也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打下基础,法网恢恢,任何违法行为均将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