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1

“婚内债务共同负担”是不是个坑?

蒋萌

2017年02月23日16:1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婚内债务共同负担”是不是个坑?

背景: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离婚后也要共同偿还。但如果不是共同债务,又无法证明非一方债务,法院也会判定为共同负担债务,其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一些法官结合自身办案经历质疑“二十四条”的合理性。

华商报发表杨鹏的观点:如果两口子一离婚,双方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都不认账,互相推诿,债权人想要回欠债势必不太容易。在这个意义上,“二十四条”明确离婚后需要共同偿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本意是善良而合理的,这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对于婚姻走向破裂的家庭来说,“二十四条”却隐藏着一定隐患,可能被一些人用来搞阴谋。有人总结,如果配偶背着自己在外面打借条,纵然自己不知情,法律也可能因为夫妻关系而让其承担债务。一方需要负责承担另一方在自己当初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欠下的债务,这种不对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作考察的“债务分担指南”自然难以让被动负债一方心服口服。某种意义上,“二十四条”可能异化为夫妻一方报复甚至陷害另一方的工具。当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吐槽的队伍中来,应是到了认真讨论和决定“二十四条”命运的时候了。

小蒋随想:如果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无法证明为夫妻共同所借,即视为单方债务”,同样有重大隐患。某些夫妻完全可以先由一方找他人借钱,然后离婚,并将夫妻全部财产划归未出面借钱的一方,借钱方“净身出户”对债主赖账。此时,被算计、受害的则变为债主。简言之,在没有证据证明债务是夫妻共同所借或单独所借的情况下,笼统地认定为是共同债务或非共同债务,都可能埋下争议与纠纷的种子,只不过是受害对象不同。问题的核心是,债务到底是夫妻一方还是双方所借,但有关证据在很多时候恰恰是缺失的。在此问题上,无论法律如何规定,只要证据不足,必然存在隐患。在关键证据缺失的情况下,法律不可能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这映衬出的是人性的复杂,表明法律同样有局限性。

九旬杨振宁“放弃美籍”是何心态?

背景:近日,杨振宁、姚期智放弃外国国籍转为中科院院士。另据美国《联邦政府纪事》统计,2016年放弃美国国籍的人数达到5411人,连续第四年创新高。众多“原美籍人”在加入其他国家国籍的时候,恐怕没有像杨振宁“转籍”那般引发关注。

钱江晚报发表李晓鹏的观点:中国人常说,落叶归根。自从上个世纪中国打开国门之后,杨振宁就经常回到国内,为促进国内科学技术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许多的贡献。2003年,回到清华大学长期定居,并在国内多所高校巡回做报告,设立奖学金,帮助科研发展。应该说,这时候的杨振宁,基本上全部时间都在中国。杨振宁的父亲杨武之,上世纪20年代在芝加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是中国早期的数学家、教育家,同时也是一位坚定的爱国者。杨武之在世的时候,曾多次与杨振宁长谈,要他回国来工作。后来,杨振宁加入美国籍,他说,这是我父亲一直不肯宽恕我的一件事。杨振宁对这场口水的回应言简意赅,其中有一大半的话,谈到了自己的父亲。当一个94岁高龄的老人选择放弃美国国籍,加入中国国籍的时候,既没有必要去夸大,也没有理由去贬低。我更愿意相信的是,这是耄耋老人回望过去时,希望对父亲作出的一种宽慰。

小蒋随想:杨振宁说加入美国籍是他的父亲一直不肯宽恕他的一件事,在回应放弃美国籍、加入中国籍时,他又谈到了他的父亲,这已然是一种表态。作为著名科学家,同时也是公众人物,杨振宁难免要接受社会对他的品头论足,已然经历了近一个世纪时光磨砺的杨振宁相信有这个心理承受能力。相对于杨振宁“转籍”,有学者将目光投向了其以94岁高龄成为中科院院士、院士“附加值”过大、院士终身制等话题。从学术水平上看,诺贝尔奖得主当院士似乎“绰绰有余”。但在一些年过八旬的院士希望“卸任”的情况下,年过九旬的杨振宁还能当选,似乎又有些“突兀”。至于院士的“附加值”,则不单单涉及杨振宁,院士不光是一种名誉,还有太多资源可调用乃至“专用”,受到许多争议。杨振宁承载不了院士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却因为“转籍”与高龄当选院士成为焦点,这也是这位94岁老人的另一种经历吧。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