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国家赔偿追偿标准值得推广

魏文彪

2017年02月22日16:4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当前对冤假错案“始作俑者”问责不尽如人意的背景下,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如在《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办法明确提出国家赔偿费用的追偿比例根据违法性质、损害后果以及被追偿人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有评论认为,这样的规定更方便在司法实践中执行,“让司法正义体现在每一处细节。”(2月22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冤假错案在部分地方依然时有发生。而冤假错案所以会发生,除了与各方面主客观原因有关之外,发生冤假错案后,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成本偏低,无疑是其中重要原因之一。发生冤假错案之后,由国家对冤假错案受害人进行赔偿,办理冤假错案的责任人个人经济上不会有任何的损失,这样一来,部分地方部分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也就会不惮于出于各种目的与动机,人为制造各种冤假错案,令部分公民权益遭受不法侵犯。

尽管《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是,该法并未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具体的规定,从而导致该条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难以得到落实与执行。据介绍,浙江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课题组曾到省内若干地方调研,这些地方的政府法制办、法院、检察院、公安、城管、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或机构,“没有一个人提到国家赔偿中曾有过追偿案件”,即是《国家赔偿法》有关追偿规定,未在部分地方得到落实与执行的明证。

而《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建立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依法实行问责、追偿制度,并建立追偿实施机制。为了让追偿能够启动,办法规定,财政部门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后,不管是否要追偿,国家赔偿义务机关都要作出决定。同时,办法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了突破性规定。其中,为了避免追偿力度太大打击司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明确追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国家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令该办法更具现实可操作性。

鉴于对国家赔偿案件责任人进行追偿,对于遏制冤假错案发生可发挥有效作用,不仅是浙江,其他省市也有必要出台类似办法,建立国家赔偿追偿实施机制。而更好的办法则是立法机关对《国家赔偿法》相关条款作出修订,统一对责任人如何追偿、追偿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增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经由令法律有关追偿规定落地,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追偿制度遏制冤假错案发生的效用。

(责编:王倩、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