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游客亵渎文物不能止于温馨提示

禄永峰

2017年02月21日14:3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参观博物馆时,不顾警示标志翻越护栏,并坐在展品中的一把清末太师椅上留念,女孩将照片发到自己的微博上后遭网友举报。9张照片中,除一些正常留念照片外,与展出物品合影的几张照片中,有伸手触摸石马、雕塑的,还有翻越护栏坐在一口吊罐展品旁做出搞怪动作的,甚至有一张是坐在一把古朴的太师椅上照的。(2月21日《华商报》)

客观地讲,网友之所以对游客亵渎文物的行为进行举报,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到此一游”“亵渎文物”等不文明旅游行为,越来越被社会公众所不齿。但问题是,景点的温馨提示、网友的口水讨伐并非终止“亵渎文物”的良策。这种做法,打个形象的比喻,恰似“别人打你一拳,你给别人一笑”,说到底,对防止游客亵渎文物温柔无力。

显然,口水讨伐并不能终止“亵渎文物”,应当用更严厉的方式抨击不文明行为。不论《文物保护法》还是新《旅游法》,可以说都给依法严惩“亵渎文物”指明了可行的法律路径。比如,《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六条规定:“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还有,新《旅游法》规定,对于刻画、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文物、名胜古迹的行为,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现实中,尴尬的是,虽有法律而不能起到应有惩戒作用,让一个个“亵渎文物”者皆成漏网之鱼。法律在此表现出较为仁慈和宽厚的一面,与国人“有理不打上门客”的传统语境不无关系。在景区,游人如来客,监控失灵,监管缺位,景区能忍则忍之,游人做出“亵渎文物”的事来,似乎也不值得大惊小怪了。

文物是国家资源,受法律保护。文物景点单位、公安部门理应与社会公众一道,对游客的不文明行为监督制止才是。切忌掩盖幕后真相,不追不究,有失法律尊严。因此,提倡文明旅游,终止“亵渎文物”,亟需敲响法律警钟,严格执行相关法律规定。相信如果现行法规执行到位,对于诸多“亵渎文物”者,就用不着网友们在网上进行口水讨伐了。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