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1+1

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获得尊严和机遇

蒋萌

2017年02月09日16:0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服务获得尊严和机遇

背景:日前,广州市民政局发布规定,低保对象应当参加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安排或认可的,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服务,每人每月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违者将受到停止低保待遇等处罚。

广州日报发表夏振彬的观点: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0条规定:“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所以,让低保户当义工,用力所能及的付出回馈社会,这有法可依,并不违背福利制度的本意,反而能体现社会公平。相关做法在国外也被普遍认可。广州规定并非一刀切,全日制在校学生、患有不适宜参加劳动的疾病的人员、需要照顾幼儿等家庭成员的都可以“豁免”。还有,低保对象参与的公益服务要与其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并享受高温补贴、餐费补贴、交通补贴等津贴。对于领低保“捆绑”公益服务,很多人还不适应。对此,一方面要做好宣传引导,用更为温情、更为人性化的方式来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对贫困居民来说无异于雪中送炭。但对具备劳动条件的人来说,低保绝非长久之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也可以尝试提供公益性的就业岗位,让低保户有工作谋生,多劳多得,真正走出生活的困境。

小蒋随想:广州这一规定只适用于健康的、有劳动能力的、无学业或家庭负担的低保对象。此举不是要“为难”困难人群,而是避免某些健全人形成“等、靠、要”的惰性。相对于上班族每月工作至少160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符合劳作条件的低保对象每月公益服务不少于60小时,强度不算大。在某种程度上,低保对象也会从中获得应有的尊严——不是“白拿”社会的钱,同样在为社会做贡献。在这一过程中,有关方面还应努力“授人以渔”,将公益服务与学习培训相结合,将就业指导与岗位试用相衔接,促进一些没有工作的人回归职场。尤其是在社会步入老龄化、二孩生育全面放开、居民需要更多社区服务的当下,有关岗位缺口很大,就业机会很多。社区服务的供与需若能更好地契合,将使供需双方获得双赢,缓解社会焦虑。一朝领低保不代表将一直处于“弱势”,某些人不能对自己失去信心,管理者也要积极地“扶上马送一程”。

警惕歧视与炒作,尺度底线在哪里?

背景:2017年北京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小品《取钱》中骗子打电话时说的是河南话。2月7日,西安一河南籍律师以“地域歧视”和“侵犯河南人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北京电视台和该小品编剧及演员,向所有河南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每人1元。  

中国青年报发表普沙岭的观点:很多网友认为这是律师为了出名炒作,一个文艺作品,只是为了给其中的人物确定一个有个性的身份,不能这么对号入座。相关言论如:“如果骗子说普通话,是不是要赔偿全体中国人?”“难道一个小品里的骗子只能说外语,外国人不会起诉吧?”网民说它“有炒作之嫌”,不是没有道理。但是,有炒作之嫌的举动,就一定是错的或者恶的吗?按照这种认识方法,很多公益起诉或多或少有“炒作之嫌”。它们通过某些博眼球的方式,唤起某种社会关注。比如,前几年公益律师郝劲松状告原铁道部,起诉各种垄断行为,能打赢的官司没几起,但通过个体的“说不”,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民众对一些不正常现象的关注。后来,相关方面的改进,不能说和最初的“炒作”没有关系。一名律师发起这样的诉讼,舆论不应该停步于“是不是炒作”的争辩,更应该从现象与口水当中跳出来,将目光更多投向反歧视。

小蒋随想:生活中或隐或现的歧视有很多。比如,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只要男生,35岁以下,必须XX籍”,这些要求被解释为“工作需要”,但在求职者看来,难掩对女性、年龄、户籍的歧视。再如,某些城里人戴着有色眼镜审视农村人,一听说农民工子女要和城里娃成为同班同学,脑袋摇得像拨浪鼓。再看更为普遍的,人们在找结婚对象时,会提出身高、相貌、学历、家境、户籍等各种各样的条件,何尝不表露出内心中的“高看与低看”?种种好恶的本质是什么?某些东西客观存在,是否动辄就要上升至法律与官司层面?这之中,显然有界限与尺度。所谓侵权,是指对被侵权方构成实质伤害与损失,这是法律考量的要件。此外,某些人有想法不表露是一回事,在公开场合与媒体宣扬是另一回事。对媒体而言,秉承正面的宣传导向,向社会传递正确的价值观与正能量,是一种己任。随着此类官司增多,说明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关于炒作,底线是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