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企业与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界线,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扶持快递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建立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安检队伍。
去年12月,国家邮政局等3部门联合发布《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将禁止寄递物品的指导目录从原有的14项增加到“18+1”项,在新增的项目中,非法伪造的物品、侵犯知识产权的物品和氧化剂、固体易燃物等被列入其中。国家邮政局近日对此作出解读。(见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此次《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相较以往,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责任更明确,处罚更严。比如,寄递企业发生违规收寄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将可能面临最高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禁止寄递物品的范围更宽泛,包括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各类物品等。
新规覆盖了包括国家安全、经济等诸多领域,伪造公章、假证件、侵犯知识产权的假冒伪劣物品等都在禁止寄递的行列。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互联网条件下,物流、快递已经成为经济生活的主要流通渠道,也容易成为各类非法交易的渠道。从寄递渠道上予以禁止,阻断非法交易的途径,也是预防各类违法犯罪的有效举措。
不过,禁寄管理的可操作性是现实课题。此次新规将禁寄物品目录从过去的58种增加到188种,还将《危险化学品目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规定禁止寄递的上万种物品均纳入其中,这对物流快递的验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要求。要建立健全验视制度,要能够准确识别超过万余种禁寄物品,要对一些需要定性的禁寄物品作出认定,如假证件、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
禁寄物品管理不都是物流快递的责任,企业不可能承担与自身能力不匹配的责任,也无法替代公共管理部门。实施禁寄管理,准确来说,是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社会经济犯罪借助快递物流渠道的重要举措。那么,落实好这一制度,应强化职能部门与物流快递企业的对接,进一步厘清企业与公共管理部门的责任界线,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扶持快递企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检查设备;建立具备专业技术和技能的安检队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