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参保人员“被延退”损害政府公信力

孙曙峦

2016年12月29日09:51  来源:扬子晚报
 
原标题:参保人员“被延退”损害政府公信力

  2000年,唐山个体户王丽岚接触到“居民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只要达到50岁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15年,可享受养老保险。参保满15年后,她被告知,由于“政策变动”,退休年龄被延至55周岁。

  原本说好50岁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现在却变成了55岁,这巨大的变化,不仅令参保人员无法接受,也令旁观者为之愕然。5年的延退,意味着参保人员巨大的经济损失;这种损失,搁谁身上都难以承受。

  那么,唐山地区为何要将“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从50岁延迟到55岁呢?

  1998年河北出台规定,制定了“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标准。河北直到2006年才出台退休年龄明确为55周岁的细则。这就意味着,若是在2006年以前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就是50周岁。

  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唐山市人社局只能规定2006年以后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年龄为55岁,至于在此以前参保的,人社局还应当按照当时的承诺,在参保人员50岁时为她们办理相关手续,让她们能够按月领取养老金。但现实是,明明在2006年以前参保,那些已满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却不得不“被延迟退休”。

  养老金是老人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能够让老人“老有所依”。可如今,退休年龄一下子延迟了五年,她们的基本生活谁来保障?更重要的,“50岁退休”是当时政府部门的庄严承诺,如今却被全面推翻,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何在?“人无信不立”,政府部门更是如此啊。

  时代在发展,社会在改变,而政策同样也会有变化,但无论政策怎样改变,政府部门的承诺应当兑现。针对参保人员“被延退”这件事,河北省人社厅一名人士说得好,“如果能划分一个时间段,对2006年之前和之后的,按照新人新政策、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实施,就不会有现在的情况。”果如此,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证,政府部门的公信力得到维护。期待如此双赢的局面,能够早日出现。

  (江苏 孙曙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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