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卖赝品,输掉的是情理

周磊

2016年12月21日15:1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刚挂出5小时,即有超过2000次围观、3次出价,商品价格由350元上涨至450元。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12月20日,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司法网拍”上挂出的拍卖物品——“扣押杜晓琴高仿LV包一个”,引发网友关注。明知该物品是“高仿”的假货,法院可以进行拍卖吗?(12月21日《北京青年报》)

不论法院在拍卖被执行物时,有无标注“高仿”字样,公然促使赝品以司法拍卖的方式再次流向市场,这于情于理人们内心都是难以接受的。不否认,高仿商品亦有其价值所在,但当作为被执行物,且由法院这一“特殊主体”担任拍卖师时,一切就显得不合“常情”,有违“常理”。

网络司法拍卖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有着传统司法拍卖无法比拟的优势。正因如此,将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拍卖变现后将价款交付债权人,逐渐成为法院维护债权人权益的有效途径。然而,近年来法院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也是问题不断。本案中,法院明知被拍卖的LV包是高仿货,仍然进行网络司法拍卖,并以公告里注明是“高仿LV”作为“不存在欺骗竞价者”的解释,的确是履行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但其实真正的症结并不在于此。

现行法律对于法院拍卖赝品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公正的代表,以公开竞价的形式来拍卖事实上的假货,既不利于司法公正的正面导向,也存在置竞拍者个人利益于不顾的嫌疑。依照《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假冒伪劣产品应被行政机关罚没,而不应再流向市场。法院有无踩线,这个问题值得商榷。

法院公开透明地拍卖赝品名包,可以最大化地挽回债务人的经济损失。但在实际拍卖工作中,有些地方往往出现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等问题。真品与赝品的价值与价格各是根据什么标准来评估的?拍卖物价格定低了,对被告不利,对法院来说也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定位。反之,如果定高了,则对原告不利,也会让竞买人利益受损。这就要求,竞拍物品应有一个合理的鉴别定价机制,而不是法院酌情自行定价,否则有失公允。

被执行人交不上被执行款,将其物品拿出来合理定价、竞价拍卖,一来可以最大限度追回债务人的损失,二来也是对被执行人利益的保障,这本身无可厚非。可问题是,公示高仿标识并不能成为“愿者上钩”的筹码。即便竞拍者明知所拍物品是赝品而执意竞拍,也不能改变法院将某种风险转嫁给他人的本质。高仿名画、高仿名包、未经检验的名酒等等,不但可能给竞拍者造成经济损失和健康风险,更是对名牌商标名誉的无形侵害。这起事件中,明显就存在侵害LV商标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嫌疑。

由此可见,法院拍卖高仿名包必然会招惹非议,因为它偏离了社会情理的正轨。当然,任何一个制度都需要逐渐发展、逐渐成熟的过程,网络司法拍卖也不例外。当务之急是,通过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制定、落实相应拍卖规程,加强监督等手段,将阳光司法之路走得更加稳健。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