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被称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最为成功的国际文件之一。它庄严宣告了所有人都应平等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并获得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广泛拥护和支持。然而,对《世界人权宣言》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解读。其中,自由主义解读和发展主义解读特别值得在理论上予以深入研究。
对宣言的自由主义解读在很长时期占据主导地位。它将人的本质和尊严理解为自由,将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作为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将尊重和保护个人自由权利作为国家的核心义务,将保障个人自由权利作为解决各项人权间冲突的核心原则,将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状况作为评价人权实现状况的核心标准。
随着1986联合国通过《发展权利宣言》,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展主义解读逐渐显露头角。《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指出,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第26条指出“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第29条强调每个人“只有在社会中他的个性才可能得到自由和充分的发展”。《发展权利宣言》依据《世界人权宣言》的上述规定,在其第1条第1款庄严宣布:“发展权利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由于这种权利,每个人和所有各国人民均有权参与、促进并享受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发展,在这种发展中,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都能获得充分实现。”
对人权体系来说,发展权的提出最初只具有一种增量效应,只是在已有权利中增加了一项发展权或增加了一个发展权维度。但随着中国人权发展事业的成功实践,以及联合国将制定和实施《千年发展目标》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与人权密切联系起来,发展权在人权体系中的地位正在出现一种结构性变化,将发展权置于人权体系核心地位的发展主义人权观呼之欲出。依据这种新的人权观,人的本质和尊严不再被视为单纯的自由,而是人的自由发展;人权保障的核心维度不再只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而是个人和集体的发展权保障;人权保障的核心义务不再只是尊重和保护,而且还要采取积极措施提供实现条件;处理人权间冲突的核心原则不再是以个人自由权的保障为依据,而是以发展权的保障为基本原则;评价各国人权状况的核心标准不再只是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水平,而要看发展权的实现水平。发展主义人权观并不是对传统自由主义人权观的简单抛弃,而是将自由主义人权观所珍视的各项个人自由权利包括在自身体系之中,并将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保障自由权利的主导方向。对《世界人权宣言》的发展主义解读比传统自由主义的解读更具理论优势和现实意义。
发展主义人权观可以更好地解释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成功实践。中国坚持将生存权和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提升各项人权的保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中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达成做出了杰出的贡献。十八大以来,中国又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通过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的发展,使发展可持续,使发展成果公平分享,并通过一带一路建设促进各国共享发展权的实现。可以说,中国所选择的人权发展道路是在发展主义人权观指导下的成功实践,它对于世界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选择人权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作者为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