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事件”:法律应是人性的低保

2016年12月05日19:22  来源:人民网
 

有位创业新媒体的老媒体人讲过一句很有争议的话:现在这个时代的“真相”,就是受众暂时被说服。在受过传统新闻观浸染的人看来,这个观点太有颠覆性,真相就是真相,怎么可能是暂时的?但经历过网络新闻翻弄的人都明白,他说的那个“真相”,其实只是事实露出水面的一部分,甚或是未加核实的一部分,但却是属于那一部分的受众所愿意相信的。

每当与网络事件猝然相逢,另一种意义上的“真相”确实会发挥巨大的能量。比如沸沸扬扬的“罗尔事件”,几经反转之后,当事者将部分微信用户赠予款原路退回至用户零钱包,但事情并没有结束。一部分人继续深挖罗尔的各种历史,跟踪罗尔“你们都没有爱心”“房子要留给儿子”的回应,进而吐槽他的求助资格乃至人品;还有一部分人虽然知道了“真相”,但还是大度地选择原谅,在收到退款之后再找到罗尔的另一篇文章,重新打赏给笑笑,很快上限又满了。

很难评判哪一种做法是对的,因为人们接受的是不同的“真相”,而且都有道德上的正确依据。我们超长的文明积淀,让我们的道德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一方面是能够从各个角度凝聚照射不道德行为的强光,另一面则是客观上抬高了道德行为的成本,让人们的汹涌爱心潮水无法安静地引向干涸的河床。舆论在道德层面争论不休之下,自然地出现了要求法律出面来管,要求法律跟上时代变化的呼声。

具体到罗尔这件事,对法律的要求说对了一半。“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句名言人人皆知,但现实中的不少案例,往往都是道德进退维谷之后,才想起来用法律来找底线,而不是先用法律定好空间,剩下的事情交给道德。很多人在国外都填过各种资格申请表,有的国家列的项目很细致很奇特,“你是否吸过毒”“你是否有酗酒史”“你支持同性恋吗”……在我们看来,也许这样的问题很难得到真的答案,但实际上正是基于这些条件,才能获得特定的信任判断,而且一旦出事后发现有隐瞒,法律可以严厉地出面解决。

法律确实具有滞后性,但是也有强大的确定性。“罗尔事件”发生后,很多法学专家提供了很细致的分析,从慈善法对个人募捐和个人求助的区分,到民法、合同法、刑法对欺诈的定义和处置,可以说,现行的法律其实是完全够用的,只是还没有被主动性地使用。之所以很多不够规范的个人求助,最后引发了社会信任的阵痛,根本上是因为没有发挥法律的社会行为疫苗作用,没有把“丑话说在头里”,最后还是依靠道德的免疫作用在痛苦地自愈。

发起求助的个人、发布求助的平台,都是有法律责任的。特别是相关平台,作为相对更有能力、更有义务的相关方,应该主动地、甚至超前地去适应新法新规的精神。看看“罗尔事件”争论的焦点,就集中于三个方面,第一是受捐人信息的公示和核实,第二是善款使用的公开和审核,第三是慈善资源的分配和排序。如果说第三方面更多依靠道德来推动,前两方面则可以通过平台的要求,在求助的同时就将有效身份、病例材料、财产状况、使用单据等强制公之于众。实际上,在慈善法开始实施的9月,国家四部门曾推出《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明文规定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在各种平台上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各类平台如今都在争抢注意力、使用习惯、粉丝粘性,对内容提供倾向于从宽。然而,公众其实已经基本各就各位,如今他们更需要可以简单信任和核实的内容,更需要可以傻傻地去爱,看不到这一点,就看不到下一步的发展未来。同样,对于各级治理者来说,以传播平台、社会组织为重点,把现有的法律用尽用全用活,也是需要跟上的课题。

我们还是要对自己的道德水平有信心,更应该对自己的法治进步有信心。电影《烈日灼心》中,警察伊谷春说过:“我很喜欢法律。法律更像人性的低保,是一种强制性的修养。”给道德与法律一个清晰的边界,让法律的归法律,让道德的归道德,很多事情就没那么复杂。因为,当法律分解掉不必要的成本之时,道德自会去洗刷我们每一个人的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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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曹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