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工伤认定还需解“48小时之限”

王军荣

2016年11月17日09:44  来源:北京晨报
 
原标题:工伤认定还需解“48小时之限”

  工伤认定事关职工的权益和尊严,工伤认定的标准显得至关重要。认定标准过松,可能会导致有人“骗”工伤赔偿,加重企业负担;而认定标准过紧,则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

  江苏省人社厅近日下发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工伤”所指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上下班途中包括哪些情形等争议性问题明确细化。意见指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买菜、接小孩,或到父母、子女和配偶的住所遭遇意外均算工伤。意见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11月16日《中国青年报》)

  一直以来,对于“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伤”争议很多。据报道,王某是某电子公司的操作工,每天上班之前都会将儿子先送到位于家和学校之间的公交站,然后再上班。2015年,王某像往常一样先送儿子到公交站的路上被一辆小轿车撞伤。该公司提出,他是在送孩子上学的路上被车撞的,不能算工伤;罗女士是北京市某包装材料制品公司的员工,她的居住地和公司分厂一墙之隔。2013年5月的一天早上,在送孩子上学后回单位上班途中,罗女士遭遇了车祸,人保局认定为这是工伤,但是用人单位不服。

  江苏的“意见”实施之后,诸如此类的问题就解决了,这也意味着职工的权益得到拓展。不过,相比于“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不算工伤”争议,还有一个更大的争议,即“48小时之限”。

  在深圳打工的程女士上班时间猝死,在医生已经宣布其脑死亡的情况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弃,坚持抢救。在抢救超过48小时后最终无果,该女子不幸离世,但却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理由是按照现行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的确,按照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

  工伤认定事关职工的权益和尊严,工伤认定的标准显得至关重要。认定标准过松,可能会导致有人“骗”工伤赔偿,加重企业负担;而认定标准过紧,则缺失法规的人文关怀,影响职工的权益。对于“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规定,应该尽快修改,不要让死者家属陷入“要赔偿”还是“要命”的两难选择。

  工伤认定要着眼于保障职工的权益,要最大限度体现人文关怀。显然,上下班接送孩子遇意外算工伤走出了关键的一步,而对“48小时之限”的修改则更为重要。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