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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书记向拆迁群众发飙“站错队”

蒋萌

2016年11月10日16:0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社区书记向拆迁群众发飙“站错队”

背景:安徽电视台近日曝光宿州市砀山县北城社区党支部书记曹淑兰与群众飙脏话。视频中,曹淑兰很激动,但听不清她骂的到底是什么话。与她对话的群众倒是心态更平和,对她说“领导不能骂人”。曹淑兰宣称“只要侵犯我个人的名誉,我就不是领导。”

新京报发表西坡的观点:曹淑兰的个人名誉意识很强,这并不值得嘲笑。但究竟是什么脏话让曹淑兰耿耿于怀?好像主要是因为她被人叫做“日本人”。而纠纷又有一个最常见的由头——拆迁。这是基层政府时常面临的困局,因为处在居民和项目方之间,项目方要借助其说服居民、推进工作,居民却认为其应扮演居民利益的代言人。这两种角色是有冲突的。当基层官员行事欠妥、作风粗暴,就会引火上身。在这次拆迁纠纷中,曹淑兰的表现确实有点奇怪。四间房屋的归属出现争议,居民们还没等法院判决,先等到强拆公告,于是去社区申请暂停拆迁。社区如果态度中立、客观,很难想象居民因何骂出脏话。如果是误会,解释开就成了。如果要较真,保留证据去法院提起诉讼来捍卫个人名誉,也是正当举动。而与民众互骂,则是下下之策。有些基层官员待遇不高却事务繁杂,确实是客观现象。但如果养成跋扈作风,即使没有违法乱纪之事,也是不合格的。何况,跋扈与腐败常常相伴而生。

小蒋随想:社区居委会是城镇居民自治组织,地位相当于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社区主任、副主任等人员由居民选举产生,社区负责人一般不具有行政级别。一些群众觉得“村官也是官”,社区人员同样被认为是“基层官员”,其实是不恰当的。现实中,一些社区负责人很把自己当“领导干部”,这种“没有级别的官”照样有一定权力。有权就可能任性,比如,西安雁塔区丈八街道东滩社区原主任于凡就贪腐了上亿元,贪腐途径是土地开发。必须承认,社区负责人要接受街道办事处这样的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但这不意味着其作为居民事务与维权委托人角色的改变。回过头看本例,曹淑兰作为居民选出来的社区负责人,本应为居民服务与代言,维护居民的正当权益,而她却与居民打起“嘴仗”,似乎成了强拆民房的推手,至少在角色上严重错位,偏离了为居民服务的职责宗旨。至于曹淑兰有无其他“私心”,需要由群众监督与权力制约来审视。

严重交通违法纳入征信切忌“泛化”

背景:记者从日前召开的全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工作会上获悉,驾驶人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信息将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根据信用评定差异予以相应的激励、警示和惩戒。

京华时报发表吴龙贵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个人征信,主要涉及银行金融领域,以个人消费信贷为主。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征信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不再局限于信用记录等数据。以交通违法为例,深圳等多个地方已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并且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相比于地方,公安部的尺度有所放宽,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的信息仅仅包括“严重交通违法、责任事故”,体现了制度的灵活性。作为一种制度尝试,也要考虑公众接受度的问题,过度激进可能引发民意反弹,毕竟纳入个人征信会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设置一个制度缓冲期,从重点环节抓起,逐渐培养民众的文明习惯,是比较稳妥的做法。从熟人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转型,信用是核心要素。也因此,打破行业限制,让个人征信适用更多领域是十分必要的。比如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过去只是“一次性”处罚,将之纳入个人不良征信记录,就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提醒和警戒。

小蒋随想:还有一种观点认为,不能把违规违法行为都归入“失信”范畴,违规违法者要接受法律法规的制裁惩处,再给其贴上“没信用”标签,一是似乎“驴唇不对马嘴”,二是有“二次惩处”之嫌。公众确实愤懑于严重交通违法者,希望对恶性肇事者予以严惩,但也对将信用问题泛化怀有疑虑。换言之,如果某人因严重肇事被判坐牢,或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社会声誉与政治权益必然会受到影响乃至剥夺,是否还要对其“一事二惩”?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将行人闯红绿灯予以公开曝光乃至通报其单位,已然引发争议。人们担心,某些轻微违法会不会也被上升至“信用层面”?考虑到一些地方的执法者“法无授权也在为”,上述担忧是杞人忧天吗?在惩戒与警示的问题上,首先要依法行事,还要避免过犹不及。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