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见义勇为不是学生责任

乔志峰

2016年11月10日09:32  来源:北京晨报
 
原标题:见义勇为不是学生责任

  浙江省教育厅拟制的《浙江省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征求意见稿)》正在向全省中小学教师等征求意见。中学版删减了“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等内容。(11月8日澎湃新闻网)

  学生守则中删减掉“见义勇为,敢于斗争,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说不定会引起一些疑虑甚至质疑,难道我们一直提倡的见义勇为精神已经过时了吗?难道真的要鼓励“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利己主义吗?或许有人还会拿不敢扶老人来作为例子,力证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从娃娃抓起”的重要性。

  其实不然,见义勇为的精神无论什么时候都需要大力弘扬,但毕竟学生是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等方面都还不成熟,很多情况下不宜“冲锋在见义勇为的第一线”。这既是对孩子自身的保护,也是为了避免带来更大的风险和损失。

  我们提倡见义勇为,更要鼓励见义智为,也就是要讲究方式方法,用最小的成本实现效益最大化,尽量避免做无谓的牺牲。遇到紧急情况,未成年人通过报警、向大人求救等方式,显然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浙江新版学生守则中提出学生“遇到危险懂得求助,会正确拨打求助电话”,无疑是清醒而理智的。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更为理性,对见义勇为的内涵界定也在与时俱进。比如,在武汉新版见义勇为条例中,就将原版本中“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表述剔除,摒弃越壮烈越英雄、越英雄越好汉的思维方式和做法,更强调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鼓励和倡导科学、合法、适当地“见义智为”。对成年人尚且如此,对未成年人更应该是这样。《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是对中小学生思想品德和日常行为的基本要求,不仅有其实践意义,同时还具备鲜明的导向性。窃以为,学生守则删减“见义勇为”是一种进步,甚至可以说是生命教育的一部分。

(责编:董晓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