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熊大战”,责任谁优先?

邓海建

2016年10月31日13:49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近日,有网友爆料,10月27日下午在南昌动物园熊猫馆内 ,一名男子突然翻越围栏跳入馆中,与大熊猫扭打在了一起,并被大熊猫搂抱压倒,随后侥幸逃脱。目前,大熊猫身体无恙,涉事男子事后不知所踪。南昌市动物园向公众呼吁,尽管大熊猫以竹子为主食,但攻击性非常强。游客在动物园内任何翻越栏杆、擅闯笼舍的行为都必须严格禁止。(10月30日中国江西网)

好在是有惊无险,亦是无知者无畏。

若非这只熊猫心情不错、只是想逗逗“不速之客”,估计就不是轻量级的搂抱按压了,指不定,又是一桩不作不死的动物园惨案。有一点是肯定的:萌翻了的熊猫并不是凯蒂猫。它虽然平时爱吃竹子,但仍然属于食肉目动物,何况,牙尖爪利、力大如牛。

有网友调侃道:幸好这只熊猫知道,男游客就是想被咬几下、讹点钱;这熊猫智商爆棚,愣是不下口,看来八达岭的老虎给它的教训很深刻啊……纵观网络上十数万的跟帖评论,几乎是清一色指责游客失责的声音。

身为有行为能力的成年游客,罔顾动物园的安全防护硬件和警示标示,贸然跃入熊猫馆肆意挑逗熊猫,这行为本身就失德失信。从情理上说,悖逆了参观游览的规矩和秩序,足以跻身旅游局的任性游客黑名单;从法理上说,若其行为伤害到熊猫的健康 ,可能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公众对其谴责或声讨,大概也是以上道理使然。

不过,在法治逻辑里,责任和义务是有优先序列的。简单说,动物园尽到严苛看管与监护之责,要优先于游客在旅游参观时的守法守规。比如这起“人熊大战”事件中:据介绍,熊猫馆护栏的高度大概是1.3米左右,护栏到场地的深度是有3米 ,隔离沟的距离大概1.5米 ,男游客跳进场馆这个时间段,刚好是在饲养员准备熊猫第二天饮食的空档期。那么问题来了:如此重点保护动物、且又是危险猛兽,游客能“轻轻一跳”就进去,防护措施会否牛栏关猫?至于这个“空档期”,恐怕就是海恩法则中的“小隐患”——迟早会蓄势成大问题。

10月20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部负责人在谈及“八达岭野生动物老虎伤人事件”时表示,在经营行为中,保护消费者安全是经营者的第一责任;在责任主体中,经营者是保护消费者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消费者“违规”不等于经营者无责。尽管这个说法令民意多有困惑,但,法理就是法理,道德情绪代替不了规则理性。比如《侵权责任法》第81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何为尽责?即便从欧美国家判例来说,纵使游客再任性,动物伤人判园方担责也是常态而已。

明白这个逻辑,不过是恪守两个底线:动物园做好安全防护,是第一责任、亦是优先责任;而任性游客作为弱势个体,适度保护仍不悖公平要义。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