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晚报:“收买儿童获刑”具有样本意义

张西流

2016年10月14日09:21  来源:燕赵晚报
 
原标题:“收买儿童获刑”具有样本意义

  夫妻俩求子心切,明知孩子是拐来的,依然大胆收买,最终不仅求子梦碎,还因此获刑。近日,浙江省温岭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梁海兵、瞿花金夫妇被法院以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刑。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买方入刑”以来,浙江首例因收买被拐卖的儿童获刑案件。(10月13日《检察日报》)

  长期以来,因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导致买主大都逍遥法外。最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两起案件中的买主非但毫发未损,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反而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如此语境下,浙江夫妇因收买被拐儿童获刑,具有样本意义。

  事实上,衡量一次打拐行动是否成功,除了拐卖儿童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儿童被解救出来之外,还有更关键的一点,那就是被拐卖的儿童,最终能够安全回到亲人身边。也就是说,打拐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行为,二是保护儿童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情况是,一些公安部门在打拐工作中出现了“重打击、轻保护”的偏差,认为只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将被拐儿童找到,就是大功告成了。特别是,往往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为由,将被拐儿童推向社会,甚至送还给买主。殊不知,这让打拐成效大大打了折扣。

  再者,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买儿童的人,认为只要买来儿童不是以倒卖为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收买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但只要非法剥夺、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均属于犯罪行为。特别是,根据2015年11 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惩罚。

  可见,收买被拐儿童获刑,不应止于浙江的“首例”,更不能成为全国的“孤本”。实际上,收买被拐儿童,一律被追刑责,即“买方入刑”,是司法的一种进步。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却得不到法律制裁,反而还能得到孩子,这无疑会助长拐卖儿童之风。打拐要想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让被拐卖的儿童与亲人团聚,才是打拐的终极目标。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