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全国至少已有29个省份在当地新版计生条例中明确了陪产假的期限。记者调查发现,多数人能享受到足额的陪产假,但也有一部分人的陪产假遭遇了被“缩水”,甚至有人面临有假难休的尴尬。(据中国新闻网)
陪产假在实践中出现的被“缩水”或有假难休等问题,是认识问题,更主要的是执行保障未跟上的问题。但这两个问题是相互作用的,提高了认识,执行自然就有保障;加强了执行保障,自然可以提高思想认识。地方立法已经做出了相关规定,认识不到位不应也不能成为不执行法规的理由,“没有收到文件”更非拒绝批假的理由。
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还需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两方持续发力。工会可以通过集体协商的形式,将陪产假记入与企业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监督企业落实陪产假。也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使工会与企业就陪产假协商形成书面的正式函件,既为企业落实陪产假制度提供书面建议,也为下一步企业如果不能陪产假、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时留下了证据,便于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陪产假落实不到位予以纠正和处罚。
企业如果不落实陪产假的话,劳动行政部门能不能对其予以处罚?目前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由于陪产假并未在国家法律层面予以明确,且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系2004年颁布实施,不落实陪产假的法律责任就没有在这一条例中予以规定。在各省的计生条例中,如果没能落实陪产假的话,也缺乏强制性措施。
要使陪产假落到实处,必须有惩罚性条款予以配套保障,既要补充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相应条款中,也应在各省计生条例中得到体现。这样,陪产假才会成为硬指标、真福利,让每一个家庭平等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