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27日公布《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销售者应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9月28日《光明日报》)
站在消费者角度看,设立网购“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无疑会受到欢迎,同时,办法明确了消费者定做的商品等四类商品以及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三种性质的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也是对卖家基本权益的保护。显然,如此细化原本粗线条的规定,大大提升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可操作性。但这不是说,这样的办法非常完美。
就拿“拆封后易导致商品性质改变、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这条来说,这无疑会受到卖家欢迎,但拆封后还有一种情形存在,就是商品与描述不符,比如母婴类商品,不退货就侵犯了消费者权益。而一旦拆封退货再上市,又势必带来二手产品充当新货的风险。尤其无理由退货,也给了消费者任性乱用、滥用这一权力的空间,这无疑也增加了卖方负担,但这些悬疑并没有在办法中被打通。
其实,“无条件退货”实施已经一年,但现实中因“拆封”而成功退货的并不多见,但不多见并非没有。有些是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没有”,并非消费者“不想”。因为就现在的维权环境看,畸高的维权成本,处处设卡的维权阻碍,谁还有闲工夫去不计成本地为“追回一只鸡而杀一头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是靠玩文字,耍甜蜜嘴,如果消费者在维权面前依然望而却步,法律保障消费者的初衷再好,也只能停留在纸面。
另外,虽说买卖是市场行为,但市场离不开法治,而法治的本义在于公正公平。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必须的,但如果天然地认为消费者处于弱势一方,而忽视电商这一头的正当权益,同样不可取。因此,要让卖家支持和配合该法,首先就得保证他们的正当利益一样得到保护。赋予了买方“后悔权”,就应统一地赋予卖方一定的“救济权”,以应对后悔权的非正义性,这样才不会把“七天无理由退货”等同于“无条件退货”,或者出现想当然的“拆封也算完好”的拉偏架,而违背交易双方最基本的“权利对等”原则。
买卖任何一方的基本权益不能同时保障,那么所谓的公平公正就是虚妄的。这样的法律就是有瑕疵的法律,公众自然难以主动服膺。强制执行不仅损及法律威严,更是对脆弱的市场信用机制的粗暴挥拳。避免之,还得在实施前多听听双方的意见。仓促施行不仅难以承担社会的过高期待,也难以达到净化商品市场信用环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