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新“乡村共同体”托起美丽乡愁

向征

2016年09月13日14:56  来源:光明日报
 
原标题:让新“乡村共同体”托起美丽乡愁

  【新闻随笔】

  作者:向征(中国人民大学管理学博士)

  当前,无论是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还是部分区域脱贫攻坚,提升乡村治理水平,既是保障手段,也是重要目标。2014年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 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就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做出总体安排部署以来,乡村治理面貌有了较大改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在乡村发展中村民的主体地位与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乡风民俗有待改善等。

  乡村治理面临的问题与传统乡村治理秩序逐步瓦解、新治理秩序尚未成熟有关。传统“乡村共同体”精髓在于源于共同的外部风险而形成的村民凝聚力,诸如宗族、乡绅等内生于乡村中的治理力量以及乡风民俗。而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传统乡村共同体凝聚力渐弱,村民个体意识放大,对村庄的主体意识削弱。乡村从“共同体”走向“原子化”,乡村的治理困境逐步浮现。

  破解乡村治理困境,重建以村民为主体、嵌入乡村的新治理力量为依托、互助共济的乡风民俗为支持的新“乡村共同体”或可解题。如果说传统乡村共同体形成的逻辑动因为外在的共同风险,构建新乡村共同体则须从乡村内部建立机制来实现。

  要落实好“一事一议”制度。确立村民主体地位,应扎实做好权利义务一致、公平负担为原则的“一事一议”制度,积极整合村民诉求、协调利益关系,确保村民平等协商参与,充分保障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的参与权。这项基础性工作,往往面临着基层政府与组织的认识和投入不足,乡村人员流动、利益众口难调等问题。但问题越难,往往越是破解困境的“牛鼻子”。

  要培育村庄新的内生治理力量。传统乡村共同体内,在宗族、乡绅等力量的组织与村民的参与下,公共事务得以相对独立地运行。现今,乡村传统治理力量逐渐削弱,国家有力量也有责任进入乡村。但在乡村治理秩序不健全的条件下,国家力量进入乡村往往“水土不服”。对此,要加强乡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扶持有广泛代表性的农业合作组织,大力扶持积极投身乡村公共事业的“新乡贤”“致富带头人”及社会组织。使这些乡村新治理力量成为重建新乡村共同体秩序的载体。

  要完善新“村规民约”。传统“村规民约”是扎根于当时民情民俗的乡村共同体约定。完善新“村规民约”,要以自治精神为原则,通过协商讨论,形成乡村生产生活的共识性规则。区别于强制规范,新“村规民约”也应成为乡村文化建设的组成部分,成为重新撬动诸如邻里第一支援、乡贤威望等饱含智慧与温情的乡风民俗的杠杆。

  挖掘乡村传统文化精髓,提升乡村治理水平,建设新“乡村共同体”,让良好的乡村治理生态和青山绿水一样,成为美丽乡愁的最好依托。

  《光明日报》( 2016年09月13日 02版)

(责编:曹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