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地域攻击立案具有突破性意义

张 亮

2016年09月08日08:42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地域攻击立案具有突破性意义

虽然立案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终胜诉,也并不意味着法院要屈从于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但是这仍然是一个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

胡伟骂河南人被诉一案已在河南省金水区人民法院立案。此案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金水区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置较为慎重,没有直接立案而是先接收起诉材料,七日临近期限届满才决定立案。从法律上讲,立案就意味着本案符合起诉条件,即有明确的原告被告、侵权事实和损害结果。

此案能顺利立案,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果之一。立案登记制是指在立案时,只进行形式审查。只要符合形式要件,便应予立案。这对于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意义重大。此案确实存在很多争议,包括是否应予以立案,是否属于公益诉讼等,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下,这些应属实质审查的内容是留给法院庭审来解决的。虽然立案并不意味着原告的最终胜诉,也不意味着法院要屈从于道德审判或舆论审判,但是这仍然是一个具有突破性的、值得肯定的举动。

第一,最现实的假设是,即便存在立案登记制的背景,如果河南人每人都去做原告,在河南的160余县区法院提出诉讼,法院该如何应对?因此,法院用足了七天的时间来充分考虑和论证,最终决定立案不能不说是一创举。

第二,娱乐圈靠骂人、揭丑、造谣等博取眼球的现象屡见不鲜。由于多种因素制约,大多未能进入法律程序。最终是当事人之间的隔空骂战,骂人者得不到法律的制裁,这是对不良炒作者的放纵,也助长了娱乐圈的恶劣风气。

因此,金水区人民法院决定立案是对不良艺人的当头棒喝,有利于实现用法律手段改良当前的社会风气。此案还有一焦点争论便是本案是否属公益诉讼,井长水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对此应当如此认识: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公益诉讼制度,但为了节约司法成本,遏制诉讼泛滥,对提起主体作出了限定,即只有“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才可以起诉。立法初衷很好,但是现实中往往遭遇一些困境。如环境污染、公益受损、“机关和团体”不作为怎么办?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出答案。

反观井长水诉讼胡伟案,笔者认为此案不是公益诉讼,不应适用公益诉讼的有关主体资格条件的限制。

首先,胡伟无端谩骂羞辱河南人的事实客观存在;其次,井长水是一个河南人,在他平时有关业务和交流中,由于其社会评价降低,给其带来了心理和物质的双重损失;再者,损害结果和侵权行为有因果关系。虽然有人将井长水起诉胡伟解读为为河南人争一口气,挽回河南人的声誉,但这不具有法律意义。

民事诉讼法列举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情形仅包含“污染环境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而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也未对这一条款作出扩张解释。因此有关侵权集体名誉权案是否受限于公益诉讼条款值得商榷。笔者主张把本案当成一起普通的名誉侵权案处理,没有必要扣上公益诉讼的帽子。至于河南人如果都到法院起诉该怎么办?这属于技术的问题,相信河南法院能解决。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