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挟性村规”注定不得民心

祖长云

2016年09月06日14:00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华阴市一村子出台要挟性规定,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这引起不少村民质疑。对此,村干部表示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9月6日 《华商报》)

“不交垃圾清理费就不收养老保险、合疗等费用,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这样一个规定明显不合情合理,但是居然就成了华阴市一村子的村规。虽然事后相关村干部解释称不会真这样做,那为何要多此一举呢?笔者认为,这种解释不免有点苍白无力。不管出于何种目的,这样的话语都不应该出现在村规中,毕竟这样带有“要挟性”的村规明显会伤了百姓的心。

众所周知,村规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其属于公约的一种形式。因此,所制定的村规也就有了一定的约束性,使得村民能够言行更加规范,从而有利于对乡村的管理。但是,各村制定的村规超越了一定的“界限”则会受到百姓的厌烦,从而也就会丧失其功能,其也就“无用武之地”了。

村规其实就是村民自治的“小宪法”,是村民共同认可的“公约”。因此,制定村规之前应该征求群众的意见,认真听取群众的心声,同时符合国家根本法律——宪法的规定,最终在此基础上制定村规,才能得民心。像华阴这一村子这种“要挟性”的村规明显是没有听取群众意见,属于随意而为,忽视了百姓的利益,既违背了当初制定村规的本意,也影响了干群之间的关系。

让村民支持村庄卫生事业,本也无可厚非,毕竟生活环境好,百姓也会从中受益。但是使收缴垃圾清理费与办理政府优惠政策挂钩,是不合规定。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是百姓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权利,此村庄以不交垃圾清理费而剥夺百姓的此项权利,明显是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似乎已经凌驾于法律之上了,属于违法行为,应该立即撤销。

要想使得村规更好的起到治理村庄的作用,更好的约束村民,就要给广大村民发表意见的空间,让村规能够拥有强大的群众基础,获得更多民心,这样才能会被广大村民认可,使得百姓认真遵守。否则,类似于“要挟性”、“霸道性”的村规只会起到反作用,失掉民心。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