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拒不过户,耍赖“有理”?

蒋萌

2016年09月06日09:48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买了10年的房子一直过不了户,武汉买家程先生将卖主鲁某告上法庭,卖主宣称当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违法,应属无效,想反悔。近日,武汉法院认定该购房合同合法有效。

这起纠纷算历史遗留问题。卖家鲁某的房子属于单位分房,当初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这套房虽有产权证,但单位还未给房子办理土地证。所以,这房子一度没法过户。以现在的视角,房子必须先获得土地证,才能发放产权证。可是,过去的事未必像如今这样规范,职工购买公房的手续与当下的商品房购买也有很大不同。这为后续纠纷埋下隐患。

买主程先生其实有防范,2004年签订买房合同时,双方到武汉市武昌区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约定程先生先付给鲁某25万元购房款,等土地证办好后,双方携两证过户时,程先生再补齐余下的6.5万元房款。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具有了法律效力,程先生搬进房子里住了10年,这事还不算板上钉钉吗?

这套房子的土地证到2011年才办下来,程先生是2012年得知这一消息,进而找鲁某办理房屋过户,后者却推脱拒绝。说到底,8年的时间房子升值巨大,卖家鲁某后悔了。

明眼人一看便知,当初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没有谁逼迫谁,双方是公平自愿交易。此外,公证处不可能对违法的事情进行公正。公证处对购房合同予以公证,间接说明交易合理合法。

已经卖房的鲁某,想拿房子没过户作“杀手锏”撕毁合同,是严重失信的表现,是典型的见利忘义。其拿出“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一般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的条文,试图印证自己当初提前卖房“违法”、“无效”。自己“打脸”的背后,是赤裸裸地耍赖。

法官判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该案而言,房屋买卖早已达成,交易合同经过公证,是客观事实。另据相关规定,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该房屋于2011年就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更确定了程先生和鲁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鲁某应按约协助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

人无信不立。但在现实中,总有一些人因为利益而失信。对此,单纯给予道德谴责,对于“要钱不要诚信”的人没有意义。对此,法律应当主持公道。必要的话,还应将有关人员列入失信名单,加以惩戒。不能让某些人怀有耍赖“零成本”的侥幸心理。

(责编:王倩、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