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监控视频统一立法势在必行

朱恒顺

2016年09月01日09:01  来源:京华时报
 
原标题:监控视频统一立法势在必行

  基于监控的特殊价值和可能对公民权利带来的威胁,立法时必须详细规定各种法律责任,比如不按规定程序安装、不按要求维护、不按规定程序使用时,必须承担什么责任。

  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广州市拟对《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进行修改,较现行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扩展了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涵盖范围,并且明确,碰上小孩老人走丢等突发情况,个人也可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曾有报道说,在过去的十多年里,我国监控摄像头数量每年增长约20%,安装的范围也在不断拓展。可以说,我们已处于一个“摄像头时代”,不管是生活在城市还是农村,监控摄像头都已成为我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对于成千上万而且日益增多的监控摄像头,多数民众一般会从正面角度看待,毕竟监控摄像头可以对不法分子产生震慑作用,有助于增加安全感,而且,摄像头还是不会说话的记录者,可以忠实地拍摄、记录现场,需要时可以很方便地“还原现场”。但是近年来,因摄像头乱装乱用导致的问题也在逐渐增多,比如,监控拍摄的内容被随意传播到网络,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再比如,在发生权利受损需要调取监控时,监控总是“没有拍到”或者“一片模糊”;更有甚者,个别地方执法机关将摄像头的安装和维护承包给企业,由此引发不少执法乱象。

  监控摄像头的安装和使用是一把双刃剑,它对公共安全的作用非常大,但也可能带来许多问题,给公民权利造成损害。可是,关于这方面的立法却非常匮乏,有些地方虽然有地方性法规规章,却普遍存在层级低、实践效果差的弊端。因而,在大街小巷遍布摄像头的今天,对公共场所监控摄像头进行统一立法的迫切也越发强烈。

  首先要明确公共场所安装监控摄像头的条件和程序。什么场所必须安装、什么场所禁止安装,安装监控摄像头需要遵循什么样的程序,由谁提出申请、由谁审批、由谁验收,都有必要通过立法来明确。

  二是要强化公众参与机制。除了特定情况下,在公共场所安装监控,应以适当方式告知公众,征询公众意见。尤其要征询在监控附近生活、工作的民众和其他关系密切人的意见。对于监控覆盖的区域,原则上应当有标识,以提醒相关人员。

  三是要强化公民权利保护。监控摄像头可以维护国家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对保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有重要意义,但它侵害公民权利特别是隐私权。因而,立法时必须完善监管机制,以保证公民隐私权和信息安全。另外,对于什么情况下公民个人可以申请了解、获取视频监控资料,获取视频监控资料需遵循什么程序,法律法规中也必须作出详细规定,甚至对能够接触监控资料的人也要明确限定条件。

  最后,立法中要完善法律责任。基于监控的特殊价值和可能对公民权利带来的威胁,立法时必须详细规定各种法律责任,比如不按规定程序安装、不按要求维护、不按规定程序使用时,必须承担什么责任等等。只有法律责任健全,才能让监控真正发挥“正能量”,承担起公民权利和公共安全的捍卫者的使命。  

(责编:董晓伟、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