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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司长骗房补不追究刑责,为什么?

蒋萌

2016年08月29日15:5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副司长骗房补不追究刑责,为什么?

背景:近日,人社部党组发布了《关于专项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披露这样一件事:原任政策研究司副司长,去年因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并被免职。两个月后,该官员转任劳动保障报社副总编辑,行政级别仍是副司级,工资待遇大幅提高。目前,人社部已免去其职务,由劳动保障报社为其安排专项性工作,执行五级职员相关工资待遇。

新京报发表徐明轩的观点:这位副司长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为何之前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没有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骗取国家包括住房补贴在内的各种补贴,数额较大的,已然符合“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这个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量刑范围应该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已经涉嫌诈骗犯罪的行为,当时为什么没有移送司法机关,而是仅做了党纪政纪处分?希望相关部门能向社会主动澄清,或者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决定不立案的,请司法机关阐明其中缘由,避免对于司法公正的不必要误解。其次,因骗取住房补贴被免职,之后火线平级复出,这种“轻罚”也违背纪律处分的初衷。《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被免职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党纪国法面前不应该有“做老好人”的幻想,该处罚的就应该处罚到位,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就应该移送司法机关,否则国法刚性不存,党纪刚性不存。

小蒋随想:作为研究有关政策的副司长,当事官员竟然骗取住房补贴16.5万元,主观恶意性大,是典型的“懂政策并钻政策空子”。对于这样的违纪乃至违法者,本应从严从重惩处,以儆效尤。可到目前为止,给人感觉处罚手软。当事人第二次被免职,很难说不是因为有关方面难抵外界质疑与压力。然而,后续处理仍看不出“严厉”——“为其安排专项性工作”语焉不详,此人仍享受五级职员工资待遇。这样的处理难以服众,有悖于全面从严治党、严肃整顿吏治的高层方针。群众会想,涉嫌刑事犯罪只被给予党纪与政纪处理,是否避重就轻?在全面依法治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背景下,本案是否掺杂了“关系人情”因素?有关方面应对此作出禁得住考量的解释。必须指出,法律的严肃性,行政的公信力,需要依靠一个个案例、点滴的具体行动加以树立。只有对某一性质的问题树立统一的评判与处罚标准并切实执行,才能使人们对某种行为的后果有明确预期。如果同案不同判,或者虽有法规却未必执行,必然会产生隐患和争议。

背非名牌包者也应获得“无损安检”

背景:9月1日起,南京地铁全线121个车站安检都将“逢包必查”。但地铁方面给名牌包包留了个特别的口子——免过安检仪。昨天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南京地铁方面昨天下午回应称,“名牌包免过安检仪”并不是说免检,而是不强制一定要通过安检仪,可以采取开包检查的方法进行人工安检。

新京报发表刘雪松的观点:从纯安全的角度来看,名包与草包,在夹带危险品的功能上,并没有丝毫的区别。有的只是习惯认知中的概率。而这个主观判断的概率,恰恰来自不同的人,随身所带的包的贵贱。它给人造成的印象是,越背不起名包的,越不安全。实际上这种思维,即便撇开它可能涉嫌的身份贵贱与财富多少的歧视,撇开人与人应该平等的法律诉求和人性诉求,单从最终可能导致的结果来看,也是不科学、不严谨的。南京地铁方面给名包框定的标准是什么、品牌又有哪些,这得说清楚。对于山寨的LV,安检人员是否有能力一眼认出,这也是一种考验。再者,如果十之八九皆名包的时候,这次增加的209台安检设备,也得考虑闲置问题。还有,增加的2000多名安检能否忙过来,这也得打一个问号。不要小瞧了一项奇葩新政,可能带来的副作用。节操掉了,安全检查的底线就掉了。兹事体大,何智以安之。

小蒋随想:这事涉及另一个问题——相对于人工安检的“小心”,通过安检仪可能会损坏乘客的包包。由此不禁要问:如果在安检过程中,乘客的行李遭遇损坏,地铁方面会如何处理,是否会给予“合理赔偿”?如果赔偿与否并不确定,难道便宜包活该被“蹂躏”,名牌昂贵的包就“应该”受到呵护?如果拿着非名牌包的人同样要求不过安检仪,只接受人工安检,地铁方面会不会同意?如果大家都要求自己的行李接受人工“小心检查”,地铁方面怎么办?这不是公众矫情,而是基于,任何公共政策的实施、涉及公共服务的规定,都必须考虑公平性与社会效应,不能见人下菜碟,或以贫富区别对待。安全面前无小事,不能在安检上搞“双重标准”,公共服务提供者对乘客与他们的行李必须一视同仁。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