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自称遭受丈夫赵某7年家暴,向法院提出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记者获悉,北京密云法院开出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赵某再接触妻子,并令其搬出妻子住所,如有违反,轻则拘留罚款,重则受到刑事制裁。(8月28日《京华时报》)
实施“人身保护令”,可以发挥教育、震慑双重作用,既是一种法律手段,也是反家暴的有效措施之一。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涉家暴案件呈现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法律援助比率低的特点。由于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只有夫妻二人在场的情况下,较为隐蔽,证据难以收集。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一般需要受伤当事人的伤情鉴定,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这无疑会让一些家暴受害者望而却步。
可见,实施“人身保护令”,还需多方发力。换言之,预防和制止家暴,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社会协同、各方联手,加快公检法司和妇联等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联合办案,全程监控,并建立预警分析和跟踪回访机制,及时跟进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同时,家暴受害者应拿起法律武器,坚决“零容忍”,加强自我保护和证据收集,紧急情况下一定要向司法机关求助。此外,应尝试公安告诫与法院禁止令、人身保护令相衔接,提高家暴违法成本。
特别是,受暴对象更需要相应的机构,来关心他们的心理、生理、健康和生存状况。首先,要为弱势群体提供一些专业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一些生存技能;其次,帮助协调家庭里的一些矛盾,帮助家庭成员学会沟通,并进行一些心理辅导,减少家庭中不必要的矛盾;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帮助受暴对象建立自尊,变得坚强。事实上,让受暴对象从内心真正坚强和成熟起来,其实是最有效的“人身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