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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教师患癌被开除看全周期保民健康

蒋萌

2016年08月22日15:54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从教师患癌被开除看全周期保民健康

背景:2012年从兰州交通大学外语专业硕士毕业的刘伶利,进入兰州交大博文学院担任英语教师,2014年10月确诊患有卵巢癌。在治病期间,兰州交大博文学院以“旷工”的名义将其开除,并停缴医疗保险。尽管劳动部门和法院多次裁定此次“开除”无效,但兰州交通大学博文学院并未理会。今年8月14号,刘伶利在医院病逝。

南方都市报发表观点:《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提到的“医疗期”,按规定“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大体在3个月到24个月之间。用道德义愤去谴责涉事用人单位容易,修改法律以延长医疗期却很难。况且,用人单位也无力无限制地为社会保障兜底,非因工负伤而要求用人机构对劳动者提供无限制保障和供养,也并不合适。退一步讲,即便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与劳动者解约,即便医保照常缴纳,遭遇类似刘伶利这样大病的普通劳动者,医保所提供的最低保障同样杯水车薪。大病医保的责任分配,用人机构、劳动者以及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份额,是需要借此认真讨论的议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兰州交大博文学院,应当被谴责;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败诉方,应当得到法律惩处。这都没有问题,刘伶利之死的真问题在于,如果出现下一个刘伶利,或者说下一个倒霉者是我们自己,又该怎么办,又能怎么办?

小蒋随想:突患重病、遭遇开除、收入断供、医保停缴,对当事人而言,早已超出祸不单行范畴,而是人生的连锁式崩塌。更令人关注的是,谁都会经历生老病死,这种不幸可能降临并威胁到很多人。难道,人们只能依靠自行寅积卯粮来自保、自求多福?对职场新人与青年而言,如果连积蓄的时间与机会都没有就不幸患重病,是否只能等待死神的宣判?显然,事情不该是这样的。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强调“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努力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这一纲领给人民带来希望,更对医疗服务、社会保障、医改方向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指出,“要坚持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不断完善制度、扩展服务、提高质量,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健康促进等健康服务。”“要坚持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和水平,让全体人民公平获得。要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政府要有所为,在非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领域市场要有活力。”围绕“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这一核心,政府、医疗机构、医保部门、社会单位当共同担责。疾病面前,医疗险以及失业险当发挥效力,政府帮扶与社会救助应为处于困境的人们护航。

贪官“受贿数额巨大”凭啥判缓刑?

背景:近日,海南检方对两起贪官受贿数额巨大却被判缓刑的案件,提起了抗诉。一起是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原经理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另一起是,陈昌强在担任中国移动澄迈、儋州两地分公司总经理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但同样被法院一审“判三缓五”。琼海市检察院认为,两案适用缓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

新京报发表徐明轩的观点: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缓刑率为51.5%。2005年至2009年6月,被判决有罪的17671名渎职侵权被告人中,宣告免予刑事处罚的9707名,宣告缓刑的5390名,两者居然占到85.4%。不应一味强调“重刑主义”,但是对于职务犯罪的惩罚应保持应有的严厉性,才能充分实现“刑罚的一般预防功能”,威慑潜在的腐败官员。如果适用缓刑畸高,等于让很多腐败官员实际逃脱了“牢狱之灾”,让更多的官员去效尤,更易造成“治腐不过是罚酒三杯”的错误认识。对职务犯罪量刑,不能把《刑法》中的“可以适用缓刑”理解为“必须”,乃至“不适用缓刑就不对”,这不符合“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精神。这次海南检方对于两起腐败案提出抗诉,是对职务犯罪滥用缓刑“踩了刹车”,应该成为今后腐败案件量刑的参考性标杆——没有充分理由,就不该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

小蒋随想:今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海南这两起案件中的被告显然都属于受贿“数额巨大”,根据刑法,应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海南这两起案件中的被告被判刑三年已属于底线刑罚,缓刑五年的法律依据何在?这也是当地检察院抗诉的原因。人们可能会想,判决背后是否存在“说情通融”?或者,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已成为某种“习惯”?无论是哪种情况,都与依法判决、严惩腐败相悖。不可否认,随着腐败金额达千万元乃至上亿元的贪官越来越多,法律界有提高贪腐起刑点、“腾出”更多量刑空间的声音。但是,拿量刑区间狭窄作为减轻惩处的理由,无疑与对腐败零容忍是矛盾的。而且,最高法、最高检最新的司法解释,已对贪污受贿数额与刑罚尺度有所调整。在此基础上,某些执法者试图进一步放宽刑罚尺度,完全没有道理,违背有关法律与司法解释。人们将关注海南两起抗诉案的走向,这对其他地方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判决也是一个标尺。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