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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助老太后溺亡,仅是民事纠纷?

蒋萌

2016年08月03日16:1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女孩助老太后溺亡,仅是民事纠纷?

背景:6月23日,四川达州因暴雨发生内涝,12岁女孩小慈牵着一位老人涉水过马路,两人同时被路面水流冲倒。老人被及时救起,随后离开了事发现场。积水退去后,小慈被发现不幸溺亡。死者家属认为,老人被救起后应该告知小慈也被冲走,认为小慈的死亡与老人有一定关系。死者家属前后三次找上门,老人被迫下跪道歉。

京华时报发表舒锐的观点:对于为何在获救后没有告知在场者小慈也被冲走,老人解释称,当时“意识混乱,完全懵了”“雨下得很大,很多人在那里救人”。对于一位刚从死神手中逃脱的老人来说,在极度混乱的状况下,无法苛求其能够保持理性,做出最恰当、最周全的选择。但我认为,老人及其子女也须向小慈父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律上,小慈对老人没有任何帮助义务却实施了帮助行为,她的行为构成了“无因管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遗憾的是,老人家属却认为“对方找上门来,我妈也道了歉,这个事也就过去了”。即便调解员建议他们赔偿,他们也对赔偿只字不提。这确实令人心寒,或许这也是矛盾逐渐激化的原因。小慈家属本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却采取了极端手段,不仅对老人多次骚扰,更是采取了侮辱手段索歉,这不仅将涉及民事赔偿,更构成了治安违法。但愿双方能意识到自身的错误与责任,怀着对彼此的善意以及对小慈的尊重,理性解决争端,莫让孩子种下的善因蒙尘。

小蒋随想:12岁的小慈在洪水中试图帮助60岁的老人是客观事实。暂且抛开法理,仅从从情理与良心上讲,一个助人的孩子不幸遇难,受助者幸免于难,受助者难道不该有所表示吗?老百姓讲究“理和礼”,理顺了,礼到了,很多事就已化解掉大半。如果老人与其家属主动向小慈的家人表达哀悼与敬意,相信小慈的家人会感到安慰。这起悲剧的罪魁是暴雨和洪水,小慈的家人本不应拿老人“问罪”。但是,与许多“冷漠的受助者”一样,老人与其家人想必怕担责任,不愿给经济补偿,试图装成“没事人”。另一焦点是,老人自己获救后,确实“没想起”小慈,这有混乱发懵的因素,也是人性自私的体现。不管怎么说,老人没有帮小慈进行“力所能及”的呼救。上述两点是惹怒小慈家人的最根本原因。小慈家人的行为确实过激,涉嫌治安违法。但是,若设身处地想想,女孩的家人承受着丧女之痛,要面对获救者的冷漠,再加上社会没有给予见义勇为的褒扬,他们会是怎样的心情?此时,单单要求女孩的家人保持理性、理智、克制,是不是有些站着说话不腰疼?社会也好,管理者也罢,能将一个女孩助人后遇难仅仅理解为“民事纠纷”吗?不禁想到,一些地方以“不鼓励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名义,不给因见义勇为而牺牲的孩子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小慈的行为算不算见义勇为?社会该不该给小慈的家人一个“说法”?

“人虐狗后被人虐”凸显法律短板

背景:山东威海人戚某做了件残忍的事情。8月1日,他开着一辆轿车前行,车后一条小狗被拖得鲜血淋淋,最后死了。比戚某车速更快的,是网友奔走相告的速度。戚某的行为不仅在微博上被直播,网友还同步“人肉”出戚某的基本信息,很快,戚某被愤怒的“不满群众”围堵。有目击者称,曾听到爱狗人士要求戚某给狗下跪。威海警方通报,已将“戚某及现场4名有过激行为人员带至分局审查”。

京华时报发表刘雪松的观点:威海虐狗事件中,虐狗司机的行为确实残忍,哪怕这条小狗是收养来的,哪怕它咬伤过司机咬伤过同事,也不应该用公开拖死的方式处理。爱狗人士传递情绪的方式更不妥当。一些爱狗人士以“你虐狗、我虐你”的方式惩罚虐狗司机,这就超出了法治的红线,也突破了爱的底线。它给人的感受是,在“不满群众”眼里,一个虐狗者的尊严,远不如一条狗的生命来得重要。都是生命,你不能因为爱狗,看到虐狗行为,就要以牙还牙,以虐人的方式施以报复。若此,善待动物的行为就失去了善待生命的本意支撑。无论如何,爱狗人士对小狗生命的护佑,与对人的生命与尊严的尊重,都不应割裂开来。诸如威海戚某这样的虐狗行为,至今还停留在道德的口水战层面,这不得不说也是法律设计的遗憾。围绕各种涉狗矛盾冲突,如何达至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如何区分传统习惯与恶意伤害之间的关系,不应该由人与狗、人与人之间的情绪与暴力来制衡,而最终应该由法律设计来处理。

小蒋随想: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我国在动物福利方面的法规确实还有空白。这种差异的形成,与我国的社会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一些人的认知水平有关。比如,一些人觉得贫困地区的人尚且需要解决温饱,关于人的各项权益的维护仍有待完善,在此情况下,提出动物福利是奢侈的。但是,一些动物保护人士则认为,保护人的权益与保护动物的权益应当是协调与平衡的,迫切希望通过立法对动物权益进行明确保障,严惩恶意虐待动物的人。在争议中,法律制定悬而未决,人的行径因无法可依而不规范。由此,“人虐动物后被人虐”如因果循环式地不时发生,甚至升级为人与人的冲突。而在“中庸的大多数人”眼中,既对虐待动物者的残暴感到愤懑,又对一些保护动物人士的过激不寒而栗。但是,中庸与说教终归没有什么实际用处。法治社会还是应通过法律解决有关问题。在类似案例中,涉及对人的侵权时,不缺乏适用的法律。但是,涉及冲突与矛盾的根本,也就是虐待动物本身,法律则无能为力。如果这一点不能得到解决,恐怕某些动物保护人士仍免不了要动用私刑。法律还是应当立足于实际,为动物保护设置一些底线。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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