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件第3次投递是否收费应交市场处理

魏文彪

2016年08月01日14:43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7月30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查通过《南京市邮政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同时,条例也规定,收费前应事先告知收费标准。规定一出,引发社会讨论,网友有的赞成、有的反对。(8月1日《新京报》)

有专家表示,《南京市邮政条例》有关快件第3次投递可另收费规定,符合快递派送合同关系中“快递公司派送2次”的义务规定,厘清了投递人和收件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这样的立法规定也有利于提醒快件收件人配合投递人的投递,尽可能节约投递人的时间,珍惜投递人的劳动,便利快递公司更好地开展快件投递工作。不过,该立法规定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实行起来会面临一系列的问题乃至困境。

《南京市邮政条例》只是笼统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而对于何谓“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事实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比如,收件人上班时间无法接收快件,由此造成快递需要第3次投递,就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造成快件需要第3次投递。在这种情形下,快递公司向收件人进行第3次投递便另行收费,难以说得上公平。

按照该条规定,快递公司对快件进行第3次投递后,如果另行收费,就必得证明造成快件第3次投递,系“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而由于“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快递公司很难证明确系“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造成快递被第3次投递。快递公司需要为此承担较大的举证成本,并由此而增加快递公司的工作量,且还不一定能够得到收件人的认可或仲裁机构的彩信。

而实际上,如果快递公司对快件进行第3次投递便另行收费,快递公司很可能会因此而被部分消费者“以脚投票”,失去部分市场份额。所以,大多数快递公司不会轻易向快件收件人另行收费,而会通过事先打电话与收件人约定合适的时间,以令快件能以尽可能少的次数投递成功。而这一切,市场自会发挥调节作用,立法规定快件第3次投递可另收费,纯粹是“多此一举”。市场能够自发调节的交由市场处理,既可以避免立法繁复,又可避免因为有形之手伸得过长,反倒增加事情的复杂性,令原本市场可以自发调节的问题变得愈加难以处理。

(责编:王倩、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