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国家卫计委公布首批药品价格谈判结果,包括慢性乙肝一线治疗药物替诺福韦酯在内的3种药品价格降幅均超过50%。然而,目前仅14个省份积极响应,多省人社部门称要“等待上级部门指示”,导致这3种药品价格在不同省份相差巨大,出现患者跨省买药现象。(7月28日《南方都市报 》)
此次谈判让3种药品价格“腰斩”,效果值得肯定。但由于执行不到位,以至于出现原价与现价并存现象,且由于价格相差巨大,患者即使跨省买药,仍可得到不少实惠。以替诺福韦酯为例,谈判前原价为每瓶1470元,谈判后降到490元,患者每月服用一瓶,月省近千元,跨省买药就成了既现实又无奈的选择。原本是一件大好事,却增加了患者的折腾。
在已执行新价的14个省份中,只有新疆将3种药品纳入城镇医保,其他省份均只纳入新农合。这说明,卫生部门在自己管辖的新农合范围内较好地落实了谈判成果,但管理着职工医保和城镇医保的人社部门,对此表现得相对消极。这意味着,新老价格并存不是执行的时间差问题,而与卫生、人社两部门协调不足有关。
此现象暴露出药价谈判所面临的几个问题。首先,谁作为代表与药企谈判最合适?药品消耗经由医疗系统,药价也直接影响医院的收益,因此,卫生部门最有资格主导药价谈判。然而,人社部门管理着资金量最大、覆盖面最广的医保基金,他们才是药品的最大出资方,假如人社部门对卫生部门的谈判结果不买账,医保不予报销,新药价仍难得到落实。
其次,以进入医保目录为谈判筹码是否合适?药价谈判秉持“以量换价”思路,而进入医保目录是药品销量的最好保障,一些药企参与谈判,是想通过让利换得进入医保目录的资格。但医保目录有其增减规则和程序,且要坚持“保基本,广覆盖”等原则,还得考虑公平和基金承受力,假如将医保目录当成谈判筹码,容易让医保目录成为原则性不足的一个“筐”。
在此次谈判中,卫生部门固然具有谈判权,但谈判若以进入医保目录为前提,则有超越自身权限之嫌。人社部门要对医保基金安全负责,若卫生部门拿回一个谈判结果,要求人社部门纳入医保目录,有些强人所难。
若让人社部门也参与到谈判中,似乎能够解决上述问题,但只要以进入医保目录为谈判筹码,目录就存在“被绑架”的风险。因此即使人社部门参与谈判,也只能将非争议性的药品放行,对于进入目录争议较大的药品,则不能以牺牲原则来换取价格。由于存在这方面的掣肘,人社部门参与谈判的药品种类就会大受限制,成果势必十分有限。
可以说,“跨省买药”现象戳中药价谈判中的软肋,但这未必不是好事。此次谈判只涉及3种药品,将来会有更多药品需通过谈判降价。从这次经验来看,只有完善谈判机制,谈判才容易出成果,成果才容易变成现实。具体而言,谈判之前先得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商与配合;但更重要的是,药品销量并非只有医保目录能体现,实际采购量或进口量等指标,都能成为“带量压价”的筹码,谈判与医保目录脱钩更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