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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举报法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蒋萌

2016年07月28日15:01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嫌犯举报法官,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背景:据益阳市公安局官方微信公号消息,益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正戈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据披露,吴正戈出于个人目的,聘请长沙某信息咨询公司,购买跟踪、密拍、录像等器材,对益阳当地多名法官及家属、律师进行跟踪和秘密拍摄,非法获取大量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

新京报发表邓学平的观点:吴正戈将“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都用于了对当地法院系统法官的举报。吴正戈举报的多人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组织调查。对于普通大众而言,吴正戈这种身份急剧转化的背后,是对“报复性执法”、“秋后算账”的担忧和疑虑。就吴正戈案而言,有几个要点需要当地司法机关仔细衡量:其一,腐败大多暗地进行,举报腐败势必要在某种程度上侵犯公民隐私;其二,吴正戈对法院官员进行跟踪、拍摄是为了获取官员腐败线索,未将信息在网络上公开散布,而是作为证据交给了纪检部门;其三,官员的个人隐私保护应当与普通人有所区别,与其履职廉洁性有关的个人信息应当接受公民监督;其四,公民即便是出于监督公权的目的,也应当有不可逾越的红线。不论被吴正戈举报的人有多少被查处、有多少被起诉、被判刑,或许难说是法律意义上的“后果严重”。在后续的程序中,当地司法机关应当用事实让大家信服追究吴正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责任是在善意界定公民的监督权边界,而非出于其他目的。

小蒋随想:吴正戈雇佣私家侦探调查法官,通过正规渠道进行举报,令问题法官的严重违纪违法行径败露,未必是出于正义,可能是“鱼死网破”。换言之,吴正戈自己涉嫌骗取贷款罪,他可能想以挖出法官等人的丑事做筹码,进行某种互不追究性的交易。可是,交易最终没有得逞,目前的结局是双方“同归于尽”。站在法律立场,如果吴正戈确实骗取了贷款,他理当接受法律严惩。但是,指控吴正戈犯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却很值得商榷。毕竟,被吴正戈举报的法官确实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而严重违纪违法肯定不属于公民个人隐私。如果监督曝光腐败行径也算侵权,那么,强化群众监督、鼓励举报违法犯罪从何谈起?犯罪嫌疑人举报其他人违法犯罪不可能成为加添其罪责的理由。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举报了执法机关此前不掌握的、涉及其他人的违法犯罪事实,其实属于有立功减刑表现。所谓“出于个人目的”,不是否定吴正戈举报“有功”的理由。事实上,想立功减刑的人哪个不是“出于个人目的”?

公职人员提前下班,咋不提规定了?

背景:江苏徐州市民张师傅向媒体反映,7月25号下午四点半,他到徐州市规划局办事,发现从下午四点四十分开始,规划局的工作人员就陆续开始离岗,到徐州市政府门前的道路上乘坐班车回家。而根据徐州市政府规定,目前夏季下班时间为五点半。

京华时报发表王聃的观点:徐州市规划局一位工作人员表示,该局的通勤车有5点20分和5点30分等多趟。从徐州市规划局步行至乘车地点,需要10多分钟。倘若在5点半下班,可能赶不上回城的通勤车。但如此回应显然经不起推敲,倘若觉得可能因此造成回家不便,最应该做的是调整通勤车的发车时间,而非其他。与公务员提前下班行为相对应的,其实是有关制度与约束的松懈,背后可能是更大的管理问题。我注意到,徐州市规划局的工作时间是上午9点到12点,下午2点到5点半。换言之,他们的工作时间实际上只有6个半小时,已低于正常的8小时工作制。即便只是从行政伦理的层面来分析,也容易令人不满。由于身份的特殊性与民众心理的高度预期,不仅是在上下班的时间上,于任何公共事务上,公务员群体或者公职人员都应该保持一种分寸感,严谨、审慎、节制,同步兼顾公众的感受。

小蒋随想:规定明明是五点半下班,徐州市规划局的人四点四十分就开始做鸟兽散状,让办事群众情何以堪?与此相对应的是,群众到管理部门办事,常会听工作人员说“不符合规定,不能办”。两相对比,同样是规定,为什么有不同的执行力?难倒,涉及约束公职人员的规定,某些公职人员就明里暗里放宽尺度?涉及群众办事的规定,哪怕能“通融”、服务应更人性化,某些公职人员也要“卡死”?此外,构建诚信社会是当下的一大主题,“说话算数”是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管理者,更应对承诺言出必行,为社会做好诚信表率。如果管理者连下班时间的规定都不能遵守,在工作承诺上“有水分”,会给社会留下怎样的示范效应?关注一些细节问题,绝不是吹毛求疵。因为,细节问题往往是更深层问题的外露。行政机制改革,需要在有问题的机制与不良的人员思想上做文章,努力破解深层问题与矛盾,而不是头疼医头。以此,才能标本兼治。

小蒋的话:大家好,我是小蒋。国事,家事,天下事,天天都有新鲜事。你评,我评,众人评,百花齐放任君看。观点各有不同,角度各有侧重,只要我们尊重 客观、理性公正。

(责编:董晓伟、文松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