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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赵晚报:“南京第一高楼”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刘鹏

2015年11月26日09:13  来源:燕赵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南京第一高楼”被判赔的警示意义

  6年前,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挡住了阳光,市民陈先生夫妇通过诉讼维权,结果却因律师不愿代理无奈撤诉。6年后,陈先生的儿子站了出来,替年迈的父母讨要“采光权”。11月23日,南京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紫峰大厦”的建设方——南京国资绿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陈先生10万元。(11月25日《北京晨报》)

  居民起诉南京第一高楼“紫峰大厦”一案,其中涉及一个住宅采光权的问题。对此,一方面,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居民住宅享有采光权,平均日照不能短于一定标准;但另一方面,在实际生活中,类似的“你的房子挡住了我的阳光”等情形,又明显并不少见。而且往往被侵犯了采光权的一方,面临着维权难等问题。本案长达6年的维权之争,其中显然也隐含诸多的辛酸与无奈。

  事实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楼在建设之初,甚至在规划与立项之前,就应该能够考虑到遮阳等侵犯周边邻居采光权的问题,并且也有必要就此先行征求意见,甚至有必要进行先行赔偿与补偿。但很多时候,这些问题和程序,都会被有意与无意地忽略,直到有居民站出来维权的时候,才会给予一定说法。相反,若是附近居民没有站出来,没有起诉,采光权侵犯了也往往是白侵犯。

  据此而言,南京第一高楼成被告,并被判侵犯采光权,赔偿10万元一案,是陈先生维权的胜利,也具有警示与标本意义:一方面,对于一些高楼、高层住宅附近的低层住宅居民来说,陈先生的胜利,明显是一个权利提醒与提示,其他楼房挡了自家的阳光,我们是有权讨要采光权的,甚至有权否决对方的项目建设;另一方面,对相关建设方来说,“南京第一高楼”败诉并且被判补偿的结果,明显也是一个警示:楼房并非想建就建,想建多高就建多高,要充分考虑相关影响,尊重相邻住宅的采光权等。否则,侵犯了采光权,成了被告,又能怪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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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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