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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价索赔”被刑拘,警方不该当“葫芦僧”!

刘效仁

2015年08月05日14:25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辽宁省绥化市李海峰发现,购买的今麦郎(日清)方便面醋包中含有玻璃,且第三方机构检测显示汞含量超标4.6倍,为此索赔450万元。今麦郎不接受索要金额,称“不认可检测结果,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提出意见的奖励”,后向警方报案。7月29日晚,李海峰被河北省隆尧县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带走。有律师认为表示,李海峰450万天价索赔属于“维权过度”,并不触及刑法。《人民法院报》也曾发表《“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称,基于合法权益被侵犯的“天价索赔”,不等于敲诈勒索;“过度维权”行为也有民事法律规制,无需刑法伺候。(2015-08-04中青报)

首先,应该承认这是一起属于消费领域的民事侵权索赔纠纷,而非刑事案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以及“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李海峰作为消费者,发现今麦郎方便面醋包中有异物,并请第三方检出汞含量超标4.6倍,依法具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今麦郎理当予以尊重。尽管可以“不认可检测结果”,但应请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权威机构重新作出检测。如果检测结果合格,今麦郎可提出反诉,并就损害企业产品质量信誉提出赔偿。

其次,“天价索赔”与敲诈勒索属于不同的司法范畴。既然属于消费者和厂商的权益之争,理应协商解决。李海峰单方面提出“天价索赔”,仅仅是个人的诉求,并非今麦郎应担当的法定义务。不接受其索要金额,“给予7箱方便面算是提出意见的奖励”,亦属于企业的合法权利。至于李海峰由此认为,“今麦郎侵权成本太低”,先以“惩罚性”为目的提出了300万元赔偿额,后又追加到450万元。今麦郎同样有“说不”的权利,二者的利益之争依旧未能跨越民事经济纠纷的边界,理应运用民事法律规则予以调处。

按消法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之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既可相互协商和解,或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也可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提请仲裁,直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李海峰的“天价索赔”,今麦郎自然可以“说不”,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下继续与其博弈,直到诉上法庭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三,刑罚消费者不只是企业“维权过度”问题,且警方涉嫌滥用刑事权,偏袒企业。《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李海峰的行为尽管索赔价格巨大,具有不合理的因素,却并不存在威胁和要挟的手段,更没有强行索要的实动行动,仍然属于可协议解决的范畴,对于今麦郎来说,显然并不受其控制,“天价索赔”本身并不等于敲诈勒索,也未构成敲诈勒索。今麦郎却报警,将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犯罪,不只是小题大做,颇有些恶人先告状的况味。今麦郎网络显示的公司地址之一即在河北省隆尧县。该县警方以敲诈勒索罪刑拘李海峰,亦有滥用权力,偏袒企业实施地方保护之嫌。

所幸的是,天下并非全是“葫芦僧”。2008年黄静“天价索赔案”曾引起巨大关注。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确认书称:“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权行为,反而是一种维权行为,所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遂后向黄静发《刑事赔偿决定书》,确认赔偿数额2.9万余元。

李海峰案究竟何去何从,公众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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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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