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惜朝:“权力兼职”实质是另类的腐败

记者23日从广东省民政厅获悉,目前广东已实现所有的行业协会商会自发组建、自选会长,1700多名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了行业协会商会领导职务。(7月24日新华网)
广东省民政厅表示,近两年来重视社会组织现代治理体制的法规规范体系和自治规范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2014年6月,广东省民政厅会同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等机构,联合下发《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方案》,要求全省行业协会、异地商会须于2014年底前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机构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彻底脱钩。
领导干部不得兼职早就有规可循。中纪委、中组部2004年所发《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就曾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在企业等经营性单位兼职,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兼任职务的,一律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而2006年实行的《公务员法》第十四条也明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报酬。
之所以对干部兼职做出严格规定,皆因几近泛滥的“兼职腐败”。在一些官员的腐败案件中,我们总能看到有官员在一些项目、协会、学会里兼职,发生权钱交易、利益均沾的现象。更有一些官员在一些实体企业暗地“兼职”,手握干股而充当不良企业保护伞。
仔细阅读《公务员法》以及《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在重复规定之下,是模棱两可的语言,“工作需要”的衡量尺度究竟有多宽严,根本无法确定。是谁的工作需要?本职单位需要还是兼职单位需要?是领导需要抑或自己需要?“需要”本身就是个与利益相勾连的隐性词汇,更隐含着交易的意味。因此,虽规定不许取酬,但事实上“工作需要”又开了一扇制度性小门,而且在没有违反规定该如何追究细则的情况下,还很可能是腐败的豁漏。
就干部个体而言,兼职也使权力在本职之外得到了实际扩张。不受约束的权力扩张的直接结果,就是腐败。现实中,个别地方为了强化领导,往往让一些干部兼任某些具体项目工作的领导职务,如此一来一人就被赋予了相当大的行政和经济自由裁量权,从而形成了滋生腐败的沃土。
能够兼职的公务员,往往权力不小、官阶不低,由此产生的“兼职腐败”也就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不容易被发觉,很难被监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指出:公务员兼职条款将遭遇执行难问题,需要实施细则跟进。笔者认为,若要遏止或杜绝“兼职腐败”,必须立法规定禁止公务员兼职。一是社会上人才济济,没必要让公务员兼职机关外的工作。二是任何一项社会或经济工作,其首要负责人不必非得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官员,职能部门只要行政到位,发挥好监督和管理作用,自然也就不需要公务员兼职。
广东省1700多名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出了行业协会商会领导职务。这为 “红顶中介”摘帽子迈出了关键一步,权力退出市场,迈出了去行政化的关键一步,市场经济秩序得以更加健康发展,值得期待。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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