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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枪击案中的未竟之问

2015年06月23日0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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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河北枪击案中的未竟之问

  6月21日,澎湃新闻调查获悉,“河北沧州6·20枪击案”被害者龚某,系刑满释放人员,2014年10月左右出狱,2015年2月当选为沧州市沧县杜林乡代起营村村委会主任。龚某家属表示,龚某曾“混社会”,疑遭仇家报复。(6月22日澎湃新闻网)

  河北沧州再传枪声,这背后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固然值得思索,而其中一个颇为吊诡的现象是,如同此前发生在黑龙江安庆的枪击事件,随着案情的进一步发酵,竟能让人有颇为意外的发现,比如此次沧州被害者龚某的身份——刑满释放人员、村委会主任。

  一个村委会主任何以会遭遇如此凶狠的噩运呢?背后可能有着离奇曲折的原因,而一个更让人意外的发现,一个在2014年10月左右才出狱的刑满释放人员,何以在2015年2月便当选为村委会主任呢?而这便是枪击案中的未竟之问。

  作为最基层的政权机关,村委会的产生虽然充分尊重村民的自治权,但基于对其的规范,一直就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存在,而根据2010年10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版,虽然没有对村委会主任具体任职资格的明确约定,但是在第十五条中明确写道,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由此再来对照这位在此次枪击案中遭遇不幸的村委会主任,那么有必要追问的是,这位刑满释放仅4个月便当选村委会主任的被害人,当初是如何当选的呢?是否符合“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条件呢?他是如何深得民心,得以强力推荐的呢?

  当然,这并非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歧视,根据其家属后来的介绍,这位被害人此次之所以遭害,很可能是因为其以前“混社会,遭仇家报复”,如果这能属实,更是足以力证,这位被害人当初的村委会主任当选非常蹊跷。而另一个被披露的事实是,根据该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副主任的说法,对被害人的情况,他们俩居然说不清楚,之所以当选,是“龚某一心想把村里建设得更好,因此赢得支持,当选村委会主任”。同一个村里,居然不知道村民的情况?这似乎很难有说服力。

  无意要去否认这个刚刚刑满释放者“想把村里建设得更好”的热情,但是,如果被推荐人的情况在村支书那里都说不清楚,那么其他村民又是否真正了解这位被推荐人呢?而仅仅因为有一番热情,就可以当选村委会主任,这未免也太草率了吧。一个更令人诧异的情况是,这些选票是如何集中到龚某那去的呢?整个过程是否存在猫腻呢?比如贿选?比如拉票?比如暴力威胁?

  当然这些都还只是揣测,都说死者为大,无端猜测固然有不敬之嫌,但背后到底存在什么样的隐情,牵涉到一个地方的政治生态,关切到当地村民的合法权益,于此而言,这应该是此次枪击案需要有答案的未竟之问。

  文/高亚洲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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