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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晓冉:拐卖儿童判死刑需理性看待

2015年06月18日15:20 |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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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郭晓冉:拐卖儿童判死刑需理性看待

  17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6月18日新华社)

  人们在认识事物的过程中,容易受到感性因素的过度影响,网友对拐卖儿童的危害了解至深,对拐卖儿童者深恶痛绝,因而就认为,通过对于拐卖儿童则判处极刑,就可以有效减少拐卖儿童者的数量,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但是,法律是社会的准绳,法不容情,如果法律过分被民意或感性所裹挟,对于社会稳定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

  其一,任何刑罚都必须遵循“刑罚对等”的基本原则。并不是每位拐卖儿童者,所犯下的罪责都适用死刑。对于某一个拐卖儿童的具体犯罪主体来讲,他的犯罪行为都具有个体差异性,如果不加调查、不假思索,无视情节轻重而一律适用“死刑”,那么这样的刑罚不免有过度简单化之嫌,可能会提高拐卖者做出对社会最坏、对自身最好行为的选择概率。

  其二,限制并缩减少死刑范围是法律的发展趋势。生命是人最重要的财富,死刑作为最严厉的一项刑罚,只有对犯了极严重的、不可饶恕的人才可施行。从世界范围看,逐步减少并废除死刑是人类法治进步的趋势,那种单纯期望“惩恶需用重典”的时代已是过去。伴随人类文明程度提升,目前全球已有77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剩余82个保留死刑的国家,多数也从范围、程序和对象等多方面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其三,法律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者也在于拯救犯罪者。对犯罪者适用刑法,一方面是将其与社会隔离而阻挡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劳动、教育等方式途径来教育感化犯罪者,以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重归社会。如果对于拐卖儿童者一律适用死刑,则是剥夺了他们悔改的机会。

  除此而外,我们不可忽视一点,就是犯罪行为除了有主害之外,还对于社会有次害,即父母担心自己孩子被拐卖的担忧。从这一点上来看,家长因自己孩子有被拐卖的风险,而增加对于照看孩子的小心程度,也有助于减少拐卖儿童行为的发生。因此,社会对于拐卖儿童判死刑的舆论虽然喧嚣甚上,但是作为立法者的角度来看,更应当理性看待对于拐卖儿童着的处理问题。单纯指望“一刀切”的严刑峻法来打击拐卖儿童者,实无必要,施行中也是弊大于利,因此还需立法者审慎考虑。

  稿源:荆楚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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