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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缩短工资支付周期,也要考虑企业困境

2015年06月15日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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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要缩短工资支付周期,也要考虑企业困境

  广东省人社厅已启动《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修改。依照《条例》征求意见稿,企业工资属按月支付的,发薪日不得迟于次月10日,企业一旦将被认定为拖欠工资,面临最高20万元罚款。省人社厅表示,现行《条例》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相对宽泛,没有硬性规定具体支付日期,很多企业都是在第二个月月底才发放上个月工资,劳动者普遍要被压2个月工资,一旦发生欠薪损失较大,处理难度也加大。因此,应缩短工资支付周期。(6月14日《羊城晚报》)

  现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1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遇法定休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这个规定显得宽泛模糊,不仅会给一些欠薪逃逸企业创造转移资金的时间和空间,而且对于部分企业而言,可以“合法”延迟工资发放,这就等于变相无偿占用员工工资及占用资金产生的利息等收入。

  但要看到,正规运作的企业尽管在薪酬发放上有所延迟,通常是在本月至第二个月的下旬发放上月工资,却不会继续延迟。特别是在招工难形势变得越来越紧迫的情况下,进一步延迟工资发放等于砸掉企业的招工招牌,一些企业自行提前了结薪日期,或改变结薪方式,或允许员工提前支取、借支生活费用。

  很多企业拖至第二个月发放工资,而不是当月结清,跟融资、回款困难也存在较大关系。融资困难,使得企业很多情况下不得不从金融机构之外另行筹措资金,付出更高的融资成本,自然也要承担相应更多的等待时间。回款困难,在许多行业都存在,很多企业的销售渠道都依附于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平台电商,销售回款分月、季度、半年等不同周期和方式结算,有时还会因为渠道企业的“霸权”而只能拿到打了折扣的回款。

  现行《条例》就结薪日期的表述上存在漏洞,的确应当及早加以完善、修改。但是不是非得以强制规定的方式,将发薪日期提前得尽可能早,这很有商榷的必要。而今企业特别是实体行业企业普遍面临融资和回款困难,广东省人社厅此番推出的修改稿,将发薪日明确定于次月10日,这样一条看上去为劳动者着想的条款,很可能因此给许多企业本已高度紧张脆弱的资金链形成较大冲击。

  从广东省人社厅提供的解释可以看出,此条款的出台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欠薪逃逸事件,减轻主管部门应对处理这类事件的难度和处置成本。这显然是从主管部门管理便利的角度出发的,对企业生存发展环境则有些考虑不周。广东省人社厅在新版《条例》正式出台前,不仅要将修改内容面向社会给予公示,还应广泛征询社会意见,对《条例》修改将因此带来的影响有一个比较确切清晰的预估。

  如果要减少拟写入《条例》的修改条款一旦推行后的影响,广东省人社厅应当会商该省的商务、工商(市场监管)等执法部门,首先致力于各行业企业的回款提速,出台专门规定,对渠道商占用供货企业货品、延迟结款的时限等问题作出明确要求。《条例》起草单位还应鼓励各行业组织积极发挥作用,改善供货企业与渠道商的博弈对话地位,以契约方式缩短货款结算支付周期。只有回款得到保证,企业才可能具备更早结算发放员工工资的可能。

  缩短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收入权益,促成和谐的劳资关系。要落实好这项政府提出的强制要求,也有必要考虑设定激励机制,即鼓励企业尽早结算发放员工工资,在法定时限之前结算支付越早,则给予一定额度的税费减免、信用评级提升等方式的奖励。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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