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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重在维护群众利益

赵增彦 

2015年06月10日10:35  来源:学习时报  手机看新闻

安全风险防控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因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医疗纠纷、执法司法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多发叠加,为伸张诉求、维护权益而采取的非理性行为明显增多,诉求群体之间相互串联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出现这些矛盾冲突,尽管原因错综复杂,但归根结底还是与群众利益没有得到有效维护密切相关。创新社会治理,强化公共安全风险防控,重在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

健全服务群众机制,寓常规管理于周到服务之中。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党和政府是人民群众实现自身利益的坚定领导者。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群众利益,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是加强社会治理的根本旨归。服务型政府,是一个通过科学管理来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优质服务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从工具理性而言,是科学管理,就价值理性而言,是为群众提供精准、优质、高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和服务,说到底就是做好群众工作,说到底就是要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解决群众合理合法利益诉求的过程。打造服务型政府,就是要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始终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首要选择、把群众权益作为优先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最高标准,通过暖人心、惠民生的实际行动,播种下党和群众鱼水深情、血肉相连的种子。

畅通利益表达机制,化事后应对处置为事前风险防范。实践反复证明,事事处处、时时刻刻关心群众生活,紧抓民生之本、解决民生之急、排除民生之忧,是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的根本着力点。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的权利,畅通和拓宽人民群众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满足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愿望诉求的需要,关键在于健全畅通、调处、保障和维护利益的机制体制。单纯维稳,不解决群众利益问题,就是本末倒置,势必适得其反。社会治理重点在基层。加强社会治理,必须突破旧有的思维定式,强化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理念,注重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从以往习惯于事后“灭火”转变为源头“防火”,从以往习惯于运用高压维稳的“硬”管控、硬压服向更多地运用群众路线的方式、民主协商的办法转变,从青睐硬性行政手段到更多地运用法律规范、经济调节、道德约束、心理疏导等综合治理的转变,善于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善于教育群众以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纠纷,着力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治理转变、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转变、从经验式管理向科学化治理转变、从被动维稳向主动创稳转变,确保对群众诉求及时反应、就地处理,做到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和问题预防在发生之前、化解在萌芽状态、处置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单位。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高效化解利益矛盾。法治的基本功能,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平衡社会利益、保障合法权利、惩戒违法犯罪、实现定纷止争、促进公平正义。现代社会,是充分运用制度化、法治化方式解决利益矛盾的社会。切实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需要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需要扎实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加快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全面推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政务公开,严格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确保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任何行政机关均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预防矛盾纠纷。切实解决好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需要加快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厉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法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各种问题,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厉惩处各种损害群众合法利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把依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的主导权牢牢掌握在党和政府手中,真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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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黄亚惠(实习生)、刘军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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