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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拐同罪,为儿童成长保驾护航

2015年06月02日00: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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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买拐同罪,为儿童成长保驾护航

  5月31日,央视新闻频道播出了《守护明天,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专题节目,其中,对河南郑州中牟警方侦破重大拐卖儿童案件进行了报道。“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我国法律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从买卖的源头两端严打罪恶根源,守护孩子的明天。此呼吁获得超九成网友支持。(6月1日《郑州晚报》)

  我国法律界人士呼吁“买拐同罪”,获得超九成网友支持,意味着打击拐卖儿童犯罪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

  从现实情况来看,“买”和“拐”并不同罪。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2014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将第241条第6款修改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虽说修改草案比刑法的规定稍严了一些,但“买”和“拐”不同罪仍很明显。

  “买拐同罪”,让买方和卖方同等接受法律惩处,首先是基于我国严峻的拐卖儿童犯罪形势。由刘德华、井柏然等主演的电影《失孤》于2015年3月20日登陆全国各大院线以来,票房一路飘红。这是继赵薇、黄渤等主演的首部关于儿童拐卖的电影《亲爱的》之后,再次引发了社会对拐卖儿童的关注的一部影视力作。据统计,在中国每年大概有7万个家庭像影片里那样,他们的孩子遭到人贩子拐卖。这么多的儿童遭遇拐卖,真的令人震惊。在司法实践中,对买方几乎是不处罚的,或者说处罚的个案非常少。鉴于这个原因,直接导致了拐卖儿童犯罪的持续旺盛。“买拐同罪”有助于从源头上遏制犯罪。

  其次,“买拐同罪”是基于拐卖儿童所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拐卖儿童,严重侵害了儿童的合法权益。被转卖、操纵、控制的儿童,年龄幼小,无自救能力,他们在缺少良好教育和社会关爱的环境中,会逐渐形成并强化为反社会性格。拐卖儿童,酿成家庭悲剧,影响社会稳定。因为缺乏有效的救助机制,有的家庭为寻找被拐卖的子女,抛弃事业,四处奔走,负债累累。有的家庭还常在闹市、政府门口等地区聚会、上访,很容易成为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已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不稳定因素。拐卖儿童,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拐卖儿童犯罪行为最直接的后果是严重威胁到儿童的安全,个别儿童甚至被逼成为乞讨儿童或从事偷盗活动,沦为不法分子挣钱的工具。“买拐同罪”,有助于降低针对儿童的这一犯罪行为,对构建和谐社会大有裨益。

  再者,“买拐同罪”有助于完善法律,加强对儿童的社会保护。其实,犯罪行为大多如币之两面,就拿拐卖儿童的犯罪来讲,倘若没有了买方市场,卖方还会铤而走险的拐卖儿童吗?正是买方的需求过旺,让某些犯罪分子看到了商机,于是便向无辜的儿童伸出了黑手。依法治国的前提是要做到有法可依,而我国在立法上,对拐卖儿童的买方犯罪行为打击不够。在依法治国被提升到前所未有高度的今天,法律委实不应该存有漏洞。“买拐同罪”,有助于斩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链,遏制犯罪冲动。

  另外,“买拐同罪”也有助于中国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针对儿童的保护,1989年联合国专门为世界儿童制定了一部人权公约——《儿童权利公约》,是签署国家最多的一个公约,从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方面对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做出明确规定。中国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倘若中国的拐卖儿童的犯罪居高不下,无疑会有损中国的国际形象。“买拐同罪”,可以彰显中国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坚定决心,有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富兰克林曾说过:看一个国家的真实水平,看他们怎么对待孩子。孩子是祖国的花朵,让他们含苞待放,沐浴阳光雨露,是国家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期待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不再成为孩子成长路上的威胁,让所有儿童都能幸福地生活于蔚蓝的天空下。

  文/钱桂林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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