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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有质量的地方立法是赋权的要义

2015年05月29日10:46  来源:南方日报  手机看新闻

28日,《关于确定佛山、韶关、梅州、惠州、东莞、中山、江门、湛江、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获得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这意味着除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等已经具有立法权的4市外,广东这一批9个城市被明确赋予地方立法权,从即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3月15日,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获得审议通过,这是该法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新法规定将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原来的省会市、经济特区市扩大到了所有“设区的市”,这使得地方立法权这一概念再次成为舆论焦点。在过去的10多年间,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城市治理的实际需要,广东4个有立法权的城市都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规章,弥补了一些上位法的空白。随着改革发展的深入,地方在立法方面的需求更加强烈,但由于缺乏立法权,往往只能以规范性文件加以规范管理,导致同城不同规、同罚不同数的现象出现,进而影响执法效果。赋予更多地方立法权,是发挥地方积极性的迫切需求。通过赋予地方立法权,给予地方试错的更大制度空间,对于地方“摸着石头过河”范式的改革,在全国性立法尚未成熟之际,地方性立法可使其改革举措于法有据。这次立法法修改,把扩容后的城市立法权统一到几个大项内,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在这些领域鼓励地方根据自身实际对法律作出完善。

这次被赋予地方立法权的9市对于立法的需求一直强烈,近5年来,各市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为地方立法工作奠定了实践基础。但在获得权限之后,立法项目是否合理,立法质量是否够格,立法能力能否匹配,也是摆在各地立法部门面前的严峻考题。目前9市正在开展立法需求的调研,听取各界意见,开展规范性文件梳理工作。各市人大提出各自拟制定的立法项目基本均涉及生态保护方面,在立法过程中还将充分征询民众的立法意向。地方立法的最大优势就在于“接地气”,根据本地发展的需要,以及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赋予更多城市立法权,实际上就是要让这些城市的市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并且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把多数人的意见变为地方性法规。因此,城市拥有制定地方性法规权力之后,可以根据本地发展的需要,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

赋予地方立法权,必须以培养大批的立法人才为基础。立法者应该要意识到地方性法规的本质属性,改变一些错误的立法思路,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而非限制市民的合法权利,以避免出现损害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或“奇葩”立法。正因如此,新立法法强调,地方事务不得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地方立法事项必须获得省一级人大的批准。而所有这些“制约”规范,显然都是对地方立法权在扩容之后所做的一种平衡,也是对提升立法质量的一种敦促。这使得立法权的下放更加符合地方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民众的诉求,从而保障地方立法权在法治的框架下运行。

立法,是一项对专业性要求很高的工作。地方立法权的扩容,能够合理弥补各市在城市管理建设上的立法权缺失,但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提升立法专业人才素质,坚持立法过程的民主原则,切实保障立法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广泛的公众参与及民意表达,辅之以必要的程序设置,则显得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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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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