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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户籍价值”仍有区别 “同命同价”就难实现

乾羽

2015年05月25日09:50  来源:扬子晚报  手机看新闻
原标题:“户籍价值”仍有区别 “同命同价”就难实现

  25岁的新乡小伙王超杰在青海救人落水牺牲。王超杰和另外一位救人牺牲的工友,因城乡身份不同,赔偿相差了一倍多。

  既然人是生而平等的,为何人的生命却被区别定价?虽然,赔偿只是一种事后弥补,再多金钱也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但是,一定程度上,经济赔偿可以体现出对生命的尊重。道理上讲,在见义勇为的壮举上,这两个生命都值得敬佩,他们的行为没有什么农村和城市之分。

  遗憾是,生而平等这个常识,在现实中经常被冲击得狼狈不堪。尽管,没有人会否认农村人和城市人的生命一样宝贵,农村人见义勇为的行为和城市人的见义勇为并没有什么不同;但是,落实到赔偿层面上,赔偿金却会有所差异。因为,城市人的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核算的;农村人的赔偿是按照农村农民收入核算的。这样的划分让赔偿变得简单容易操作,但是也在间接传递着歧视。

  有人会谴责作出区别对待的施工方,他们为何就不能一视同仁?但施工方也可以将问题推给制度安排。也有人期待社会可以对见义勇为者作出兜底性的奖励——不问其身份和户籍,给予同样的奖励。当然,这种同样的奖励应该是就高不就低的,否则,一旦面临需要见义勇为的情形,农村人会说,让城市人去见义勇为吧,他们的命更值钱!这种同等补偿并不会增加核算的难度,对于社会来说,也完全可以负担得起。问题是,我们对生而平等的观念有没有贯彻到具体工作中。

  当然,无论是期待赔偿者大发善心,还是期待社会给予兜底奖励,都无法回避一个根本问题,那就是不同户籍其价值的确是不同的。户籍本来只是身份证明,但是因为户籍附带着诸多福利和保障,户籍也就变得值钱,而且价值不等。既然不同户籍其价值是不同的,那么户籍在不同领域就会有不同价格。这种价格差异,甚至体现在个人从生到死的全部过程。所谓“同命不同价”,不过是户籍差异在赔偿金上的体现。即便,没有这种极端体现,户籍的差异还是普遍存在。这才是“同命不同价”的现实根源。

  因此,要想真正消除“同命不同价”的尴尬,就必须看到造成这种尴尬的深层成因,不是作出简单的道德评价,也不是回避问题另辟蹊径,而是从户籍改革出发,剥离户籍所承载的福利和待遇,让户籍回归到身份证明的属性,而不再是权利的载体和象征。 (江苏 乾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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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董晓伟、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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