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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批捕虐童养母中包含的“国情”

2015年04月20日0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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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批捕虐童养母中包含的“国情”

  南京养母“虐童案”有了最新进展。4月19日下午临近3点时,南京市检察院官方微博“南京检察”发布消息称,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李征琴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4月19日澎湃新闻网)

  南京养母“虐童案”最新进展消息甫出,在相关报道的“跟帖”中,几乎一边倒表示不满。言辞之激烈,语气之愤恨,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这能怪网友们过激么?显然不能。就凭那张遍体鳞伤的照片,已经让人触目惊心,法律如果对此“网开一面”,就难解人们心头之恨。

  然而,对此最该悲愤交集的小磊的亲生父母,却显得很冷静,不但没有表示强烈的谴责,而且还为“虐童案”涉事养母求情,希望她能早点出来;被打的小磊,也对养母表现出了恋恋不舍。这在当事者和舆情之间,形成了一幅“皇帝不急急太监”的离奇景象。正是由于这些原因,笔者没看新闻,先看评论。因为,南京“虐童案”养母不批捕的结果不出我的所料,我急于想知道的是,舆论会是什么反响?

  行文至此,我都觉得自己有点含糊不清了——本文到底想说什么?既然认为公众的情绪是符合人之常情的,怎么还会觉得南京“虐童案”养母不批捕不出所料?其实,我想说的是,这个结果是合符“国情”的。首先,对于家庭内部,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伤害事件,法律一直体现着“和为贵”的初衷。而对于“严重后果”的界定,除了实际的侵害外,很大程度上依据受害方的态度。许多时候,别说是故意伤害,就是“好心做坏事”的意外伤害,只要受害方依法追究,法律也会支持;反之,故意伤害中的受害方如果原谅肇事者,法律也会酌情轻判。那么,这起“虐童案”的受害者和亲生父母,都对涉事养母“情有独钟”,法律是不是该做这个“顺水人情”?

  事实上,被打的小磊和其亲生父母的态度,对“不批捕”的结果起了关键作用。而这种令人不解的态度,才是我要说的“国情”之一。其中所谓的“为了给小磊一个好的教育环境”,才是当今的社会实情。为了给小磊一个好的教育环境,可以舍弃亲情,可以忍辱负重,可见,为了出人头地的前途,简直愿意“卧薪尝胆”了。客观地说,人们只是在小磊身上的累累“鞭痕”中,看到了孩子的养母和亲生父母的铁石心肠,但为了所谓孩子的前途,有多少家庭给了孩子真正的幸福?考虑过孩子的内心感受?有一种趋势就必然会产生某种极端的结果,而发生在小磊身上的一切,以及事后孩子和亲生父母的态度,不就是服从于这种社会现实极端案例?

  既然一起看上去很恶劣的“虐童案”,当事双方还能相安无事,法律为何还要硬生生地制造一个至少当事人觉得更不幸的儿童?毋容讳言,当前的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失学儿童、留守儿童问题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如果法律剥夺了小磊养母的自由,就意味着小磊将失去一个他认为很幸福的家庭。如果社会能提供比这更幸福的“家庭”当然最好,但实际上办得到么?这就是我要说的“国情”之二。

  无论法律有情还是无情,但始终贯穿着“国情”。尽管“虐童案”属于公诉案件,但当发生在家庭内部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不可能完全脱离民事的意识先决。这何尝不是这起“虐童案”反映出的“国情”?

  文/知风

(来源: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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