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今日本报B03版)
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是最大程度实现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的必要前提。
当前,立案难现象依然一定程度地存在,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在部分法院并未得到切实实现。有的法院工作人员为了保护与自己有关系或收受了其贿赂的人的利益,而对以其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不予受理;部分法院对于部分以政府机关为诉讼对象的行政诉讼案件,不予受理。还有一些法院为了防止年底立案影响当年结案率考核,而实行年底不立案的做法。凡此种种行为与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公正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并在一定程度上诱发诸多上访现象,影响与妨碍社会和谐与稳定得到更好的实现。
部分法院工作人员之所以敢于拒绝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立案,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拒绝立案行为的成本较低。现实中,很少有法院工作人员因为拒绝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立案而受到追究。对此,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的意见要求,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追责规定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经由对有案不立、人为控制立案等违法行为实施严惩,并辅之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法院系统考核机制,令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真正得到切实实现。
同时,各级各地法院还有必要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与判决执行的时效,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审结案件、执行判决。并加大法院内外对案件审判的监督与制约力度,保障与强化法院审判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