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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代表评说:用立法固定人民监督员制度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蔡  宁
2015年04月08日09:57 |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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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监督员制度对加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外部监督,提高司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推行,进一步健全了对检察权特别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回应了社会关注的“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符合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依靠人民群众推进公正司法的要求。

  在人民监督员制度探索实践过程中,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于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功能起到了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察机关作为被监督对象,同时又是这项制度推行的主导者,从 “自己选人监督自己”,到上一级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从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点,到拟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都没有从立法上体现对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制约;二是现有的制度规范仅限于部门规定,未上升到国家制度层面,效力等级偏低,缺少普遍认可的权威性、监督效力的强制性以及实施过程的刚性保障;三是现有的制度规范内容分散,有的已经失效,有的仅规范某一方面的内容,使得人民监督员工作缺乏明确、稳定、系统的适用依据。这些问题都需要从立法层面加以解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与此同时,全国多个省、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以及市(区、县)的人大常委会都通过了关于试行、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议或决定,为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制化提供了充分的实证依据,奠定了扎实的实践基础。由此可见,人民监督员制度立法,有助于实现该制度在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完善民主法制建设方面的价值作用,有助于从国家制度层面为落实中央和改革要求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决定》,从人民监督员的法律地位、工作职责、选任方式、管理办法以及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监督效力、保障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待修改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时,再对有关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其中,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的条款;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总则中增加一款“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概括性规定,或者在第二章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程序中,增加“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相应规定。


  《 人民日报 》( 2015年04月08日 18 版)

(责编:王倩、文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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